供热公司供热还需要收取保证金对于原本有供暖设施的阳光室、阁楼、车库等建筑,热力集团统一的处理办法是,首先按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要求已接通的用户拆除,用户要求保留供热设施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供热企业与其签订《协议》,并按照协商一致的额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用户拆除供暖设施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1、两个试运行采暖期结束,在按照《用户试运行情况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由并网验收处下发正式《供热指令》后,在第三个运行期前,退还用户缴纳的维修保证金。
2、在两个采暖期内,用户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用户试运行情况整改通知单》所列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则由用户所属的供热分公司使用其缴纳的工程维修保证金进行相应整改。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并网验收处下发正式《供热指令》,将余款退还给用户。
3、若供热分公司在进行整改时用户缴纳的工程维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整改工程费用,则经营处可向用户追缴差额费用。如用户拒不缴纳差额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集中供热工程维修保证金协议”约定,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缴维修费用,并在以后此单位的项目入网和验收过程中加以限制。
一、供热保证金返还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用户或供热分公司按照《用户试运行情况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毕后向并网验收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并网验收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班组负责人对试运行整改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3、工段负责人对试运行整改情况提出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4、分公司对试运行整改情况提出总结性意见,由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公司印章。
5、并网验收处结合试运行整改验收情况和分公司意见提出验收意见,盖章确认。
6、经营处结合上述意见,提出维修保证金退还意见,并通知用户办理退款手续,或追缴维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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