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管辖劳动纠纷
劳动案件仲裁阶段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案件法院诉讼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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