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里涉及到所有权保留制度问题,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其实质是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收取价金。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行驶证,只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大部分车款已给付);其次,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行为所致。而判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一、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车辆租赁关系,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同出租人间仅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则应当由承租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若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外,尚存在管理监督关系,或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国外的学说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就由谁对车辆肇事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等;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等。
第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就由谁对车辆的肇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
第三、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即车主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车主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租赁汽车的车主并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汽车租出后,不在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赁公司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汽车租赁公司会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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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责任承担方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2-15若车主未按时足额缴纳强制性车辆保险(简称“交强险”),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车主或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人有权以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范围的金额来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额度内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如果损失数额超出了该保险责任期限,则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根据该原则,被告方应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定额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付。在此之外,根据过失程度按责任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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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谁的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7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