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53:01 479 人看过

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定,因为股权经济价值是一个变量,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差而变化,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股权评估时,应由企业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

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的盈亏而增贬,股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盈利的已享受分红的权利,亏损的应承担亏损责任。从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转让方获取红利,其股权的实际价值高于原出资额;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把原出资额全部赔掉。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差,是转让股权正确变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实际作价的高低,要通过科学的测定予以确定。

此外,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执行中,币值及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变价的要素,因为币值及汇率的上下浮动,对股权的变价有直接的影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7: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进行自行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2023-06-01
    116人看过
  • 在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的问题要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首先就必须审议相关争议,是否具有仲裁庭无法管辖的理由,即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可以向仲裁庭主张相关争议不应由仲裁庭进行管辖;反之,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更多的则在于程序方面的意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一)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四)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五)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七)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八)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九)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的适用,必
    2023-06-06
    168人看过
  • 受托人在行使干预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交易者在行使干预权时应该注意什么交易者行使干预权的要素,也称为干预要素,包括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积极因素是指委托商品必须是有价证券或其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消极因素包括:委托人没有表示反对行纪人干预的意图,行纪人没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有效存在。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品的市场定价是指商品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就是市场定价。没有交换价格的,以市场上的市场价格为市场价格。当受托人介入时,货物的市场价格应为受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2)如果委托人在佣金合同中与受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介入交易,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交易前发出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行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进行交易。(3)受托人应委托人的要求买卖委托物的,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属于委托人。此时,受托人没有干预的余地。(4)如果委托人已撤回委托事务,且在受托人进行交易前已将撤回
    2023-05-07
    240人看过
  • 股权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股权执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的问题;2、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3、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的问题;4、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一、执行股权的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
    2023-07-24
    340人看过
  • 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二、股东禁止行为:1、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权利滥用后果: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6-09
    239人看过
  •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杭州离婚律师: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只做了三种形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超出这三种形式就要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了。比如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共同所有,就是赠与合同,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过户,否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这里主要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第一,不要写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不要设定限制离婚的条款。比如多少年之内双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些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法院肯定不会认可。第二,如果涉及到对方过错的条款,可以把过错证据等写进去,虽然因过错而做出的分割不一定会被采纳,但一旦起诉,起码可以作为对方的过错证据。第三,赔偿金的数额
    2023-04-18
    382人看过
  • 注册公司时,股东和法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什么区别1、从企业组织形态上来看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2、从权限上来看法人组织是具有独立的法人的资格和地位、有独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但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
    2023-07-16
    115人看过
  • 亲属之间进行房屋赠与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因房屋赠与引起纠纷现实中时常发生,房屋赠与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
    2023-05-01
    281人看过
  • 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主要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三、《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
    2023-06-01
    419人看过
  • 什么是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
    2023-05-31
    399人看过
  •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
    2023-06-09
    276人看过
  • 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a为买方,B为卖方,C为B投资并出售的公司,即目标公司)1.在收购过程中必须区分三个独立的主体一般来说,企业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三个主体,即B和C的新股,C和C的原股东、被收购公司、三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地位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界定收购过程中的股权、资产、债权债务关系在并购实践中,甲乙双方往往忽视丙方的独立性,将丙方的独立法律地位与丙方拥有的资产和乙方拥有的其他资产混为一谈,第二,必须区分收购过程中的三个事件;二是转移相关资产;第三,债权债务转移(1)C公司股东变更通过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和B公司将C公司股东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将讨论的资产和负债的处理(2)相关资产的转让与企业收购相关的资产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C公司的资产,与股东变更无关。这些资产在股东变更前后均由独立法人C公司控制。随着C公司股东的变更,实际控制人自然会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
    2023-05-07
    207人看过
  • 进行交强险理赔注意哪些问题
    交强险理赔需注意哪些问题(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4-17
    377人看过
  • 进行入户抢劫要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的有户的概念,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一、入室盗窃罪最高判几年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这里的“户“的界定较为严格,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教育场所、医疗机构等等都不属于“户”,仅有专门用于家庭生活的住宅、个人宿舍、前店后屋的居住部分才可以认定为“户”。如果行为人是以合法的方式进入室内,则不构成入户盗窃情形。根据我国刑法,入户盗窃的情况下,不论是具体的盗窃金额,均认定为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该怎
    2023-02-19
    15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债权变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0
      一.债权变股权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哪些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二.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明确债权变股权是对由于体制原
    • 股权进行变价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5
      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 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 股权进行变价前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17
      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 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 哪些叫股权质押,进行股权质押办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4
      很高兴为您提供什么叫股权质押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
    • 职工如果进行社会保险维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6
      第一,职工必须注意自我保护,如果单位存在不规范行为要说“不”,如果不了解、不主张自己的权益,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第二,职工对于社保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如果拖成历史遗留问题,不仅造成举证困难,还有可能发生时效问题,甚至单位注销导致维权失去了主体。第三,职工通过单位参保的,要特别注意入职与离职阶段的衔接,因为目前的公共限购政策对连续缴纳社保有要求,因此职工要与入职单位和离职单位协调好,避免发生社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