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1:18 180 人看过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土地管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符合土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勘测定界是指因土地管理需要而进行的用地界线勘定和面积测量。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开展土地勘测定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格证书。

第六条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土地勘测定界资格: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

(二)熟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业考试。

土地勘测定界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考试成绩,颁发给考试合格的人员。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土地勘测定界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3人以上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五)具备了土地勘测定界必需的仪器、装备。

第九条土地勘测定界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土地勘测定界甲级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格人员7人以上,可以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土地勘测定界乙级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格人员5人以上,可在所在地、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之外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土地勘测定界丙级机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格人员3人以上,可在所在县(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自治区、地市重点工程之外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机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

(一)申请。申请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的机构,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申请后,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要求限期补齐。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三)颁证。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

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测绘管理及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时还应当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需要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勘测定界资质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法人身份证;

(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四)技术人员土地勘测定界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材料及专、兼职人员情况;

(五)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拥有测量仪器、装备情况;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土地勘测定界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土地勘测定界机构年审时,应提交年度业绩报告、人员流动情况及三个土地勘测定界项目报告。凡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两年无土地勘测定界业绩或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机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消其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再审定其土地勘测定界资质。

第十三条土地勘测定界机构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前,必须取得有关用地单位、个人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委托书。

第十四条土地勘测定界机构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出具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报告必须有二名以上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格证书的人员签署意见。未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格证书的人员签署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报告不能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所需的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第十五条凡土地管理工作所需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必须由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的机构完成,未取得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证书的机构所完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能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土地勘测定界机构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的有关规定,严格成果质量管理,妥善管理有关成果资料,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将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转与他方使用。

第十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定期、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土地勘测定界为经营性服务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收费按自治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的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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