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怎么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10:08:44 352 人看过

一、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怎么负责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

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由什么负责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的债务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那么,当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也就相应的继承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比如一人公司转让后并不能免除原股东承担债务的义务,或者原股东在转让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n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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