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这样“自我纠错”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3:30:42 290 人看过

在车祸中遭受重创的钟女士为打索赔官司,先后在同一家司法鉴定所接受了两次伤情鉴定。但就在法庭开庭前夕,一纸说明书将鉴定结果改了个面目全非。

前两次结果完全相同

钟女士于去年5月不幸遭遇车祸,骨盆和左上臂受伤。经治疗,至今遗有跛足及左臂抬升困难等症状。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去年年底,她就赔偿事宜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配合举证,她先后两次前往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同德所)做伤情鉴定。

2005年10月,钟女士在同德所自费接受了首次伤情鉴定。但由于此次鉴定是以私人名义申请,鉴定结果未被司法机构直接采纳。今年3月3日,在蜀山区人民法院的正式委托下,钟女士在同德所再度接受鉴定,两位法警在现场进行了监督。两次鉴定结果毫无二致——其左肱骨及骨盆损伤治疗后伤残等级均被认定为八级和九级。

但同德所于今年4月7日又出示了一份《伤残司法说明书》,说明上次鉴定有误,更改了此结果。4月25日,钟女士从法院处得知鉴定结果有所变动,十分惊讶,当即前往同德所查问原因。接待她的胡姓法医正是为其做伤残鉴定的两位法医之一。钟女士回忆说,当对方告诉自己鉴定结果已从八级和九级改为两个九级,而又说明不了原因时,她一时气极,双方发生口角。次日上午,钟女士从法院取回一份《伤残司法说明书》,发现上面将其左肱骨及骨盆损伤治疗后的伤残等级实际定为两个十级。

伤者不满鉴定结果被改

伤残定级的降低,意味着所获赔偿数额的减少。钟女士认为同德所以说明书更改鉴定结果的做法太突然,也太具随意性,因而拒绝认同。记者在同德所出具的《伤残司法说明书》上看到其陈述的两点更改理由:一是发现在鉴定中所应用的计算公式有误,更正后伤者的肩关节功能丧失度降低;二是由于考虑到伤者是年轻女性,其骨盆骨折影响生育,因而在定级中予以放宽。但因相关标准查无此据,又予以取消。这才导致两项伤残级别的鉴定结果同时降级。

钟女士表示,自己已逾40岁,女儿都已大学毕业,从无再生育的打算,更改理由之二显得荒唐可笑。此外,记者还走访了合肥市公安局的伤情鉴定部门,就伤情鉴定方面的专业问题请教了法医专家。据介绍,目前的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事宜统一依照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执行。一专家看了鉴定书及说明书后,对更改后应用的计算方式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司法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篡改。

因要出庭作证重新审核

4月30日,记者随同钟女士来到该所,三言两语后胡姓法医竟不辞而别。5月8日,记者联系上该所的陶姓负责人。她表示,有关钟女士伤情的鉴定结果是其主持下进行的。因为在此案中,法庭需鉴定人出庭作证,引起所里的高度重视,请专家来对鉴定结果进行了慎重的审核,及时地发现并纠正了计算中存在的漏洞;另外,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应用的标准并不要求统一,但专家研究后认为,依照新标准更合适一些,从而据此修正了鉴定结果。

据了解,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成立于去年下半年,是一家不隶属于司法机关,面向社会,按照新机制运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乃司法鉴定改革的产物。业内人士表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后,各级人民法院不设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但相关部门同时也应对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监督,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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