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最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指: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二)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对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同的交易阶段做出不同的认定:
1、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
这种情形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且此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3)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
2、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合同虽已生效但未履行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此种情况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按前述的原则来处理。此种情况下允许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对已有利可以追认其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可以拒绝追认,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而对于并未受领交付的善意相对人来说,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基于自己对诚信义务的过失,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
叔侄争房产,侄子搬出爷爷生前的口头遗嘱,说房产全是自己的,请求法院支持,结果被判无效;请律师代书遗嘱,就遗产在儿子之间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确认,尽管拿得少的儿子不服,但法院最终判遗嘱有效。为了防止在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分割财产闹纠纷,现在的老年人开始热衷于在生前订立遗嘱,提前做好财产的分配。但同样是遗嘱,不同的订立方式,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
【爷爷口头遗嘱被判无效】
“我们作为儿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留下的房产就应当是我们来继承,还轮不到孙子辈的!”法庭上的张天福、张天禄兄弟略显激动。张天福、张天禄和已去世的张天寿是兄弟,他们父亲生前留有南京市秦淮区一处建筑面积为302.6平方米的房产,后该房被拆迁,拆迁补偿款为1453750元。张天福、张天禄兄弟因为与弟弟张天寿的独生子张涛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导致该笔巨款后来一直存放在开发公司。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两位伯伯将侄子告上了法庭。
对于伯伯的起诉,侄子张涛也有自己的想法:“爷爷在去世前几年是留了口头遗嘱的,当时还有很多邻居在场,爷爷当场说了房产全部留给我这个孙子的。”邻居李晓民、丁伟强也出庭证实了张涛的说法,“老爷子生前多次跟我们说过,这个房子他留给孙子了,那两个儿子多少年也不回来看他,更不会想要他的房子,所以请我们给做个证明。”张涛同时表示,多年来自己一直跟祖父生活在一起,祖父养老送终的义务也一直是自己承担的,自己继承房屋合理合法。张涛说的似乎很有道理,也有证人在场,但秦淮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涛的说法,判决房产由其和两个叔叔各分1/3。
【法官释理】
口头遗嘱有个先决条件,就是立遗嘱时情况比较危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还须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此外,还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通常情况下,遗嘱人是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有口头遗嘱也属无效。很多人可能认为,张涛的两个叔叔不太厚道,生前不照顾老人,还好意思要房产。但是,因为张涛的爷爷一直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设立遗嘱,张涛仅凭口头遗嘱和两个叔叔争是不行的。但是,张涛是其父张天寿的继承人,张天寿享有的房产份额可由张涛继承,所以,法院才作出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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