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专项资金如何追究领导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二、挪用专项资金是否构成违纪
涉嫌违反群众纪律。挪用专项资金,必然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等,这属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二)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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