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3-19
【执行日期】:2007-3-19
【发文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文号】:淮政[2007]1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我市专利技术申请、实施及产业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实施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当地专利工作成效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专利机构建设,保证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和充实市专利管理人员队伍,完善工作基础条件。县(区)政府要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专利管理经费,努力形成专利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
加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服务体系。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人才,不断提高专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和发展专利代理、专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专利服务网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做好专利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专利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专利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和专利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紧紧抓住一些重大活动和典型案件,开展专利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加大专利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把专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列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高等院校和各类继续教育中开设专利知识和专利战略的课程;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发明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利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者队伍;加强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
四、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
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查明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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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利。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科技等专利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全面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五、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对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要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科学技术奖。同等条件下,对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经认定政府给予企业专利技术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专利产品产业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按照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整合优化社会优势资源,加快建设市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和展示交易“两个平台”,建立专利孵化和创业“两个基地”,完善和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拉动地方经济发展。
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一项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可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制定相应激励办法,保证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以利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
七、加强科技管理工作中专利机制的运用,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凡涉及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专利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的验收内容,项目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先申请专利,后鉴定验收或发表论文,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科技管理部门不予鉴定验收。专利管理部门要对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立项、实施、评价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工作给予指导。
八、加大专利工作财政投入,保障专利经费落实到位
逐步加大政府对专利工作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开始,设立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实施等工作(专利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经费作为专利专项资金,为地方专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利工作的开展。
九、加强专利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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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共同维护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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