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五个月以来,有关交警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比过去有较大增加。从处罚的种类看,增加的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案件。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该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增加到了200元,使有的相对人感到经济上难以承受,于是便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取消罚款。但是在审查这类案件的时候,在证据方面产生了一些不同观点。
[案件]
某日,交警部门以林某在驾驶汽车时未系安全带为由,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值勤民警依法向林某出示了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了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林某并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林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但是,交警部门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处罚时的事实证据。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执法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争议]
对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理由是交警部门未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1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应当视其为没有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为理由,撤销当场处罚决定,不符合当场处罚的立法原意。因为当场处罚的案件,交通民警可以不进行调查取证,所以也没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提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当场处罚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交警部门可以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首先是行政效率的需要。虽然行政执法活动同司法活动都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但是在对效率的追求上,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兼顾行政效率。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相比之下,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就显得有些缓慢和繁杂。它所追求的首先是司法的公正性,然后才考虑效率的问题。二者对效率追求的程度不同。行政机关执法有工作量大、负担重的问题,并且具有经常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场处罚程序简单,能够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和费用,减少浪费。其次,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主体和当事人的负担。从被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后果轻微的案件。这就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容易得到保障。当场处罚程序一方面使行政机关从繁琐的执法中摆脱出来,抽出更多精力去处理更重要的或者重大的案件;同时,方便了当事人,对当事人来说,时间和精力比按复杂程序处理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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