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意味着强制拆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10:42:32 352 人看过

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来说,拆除房屋的目的也是为了将土地收回。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交出土地,拆迁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时是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来执行的。即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被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则需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对于被拆迁人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补偿安置协议如何签?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从某些特征上来说等于一份合同。

合同签署后就会发生效力,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所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全篇。

主要看协议对方是否真正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实施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

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为方便开展工作,可能专门成立了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机构。

但是,在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

村委会、街道办等主体是不合法的。

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征收文件非常重要,绝非一纸通知那样简单。

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都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这些征地文件的公开渠道、公告形式、内容等,我们都应全面阅读了解。

法律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重要权利。

大家应当牢牢把握住这些救济权利。

如果能在征地早期解决争议,既能让农民日后的生活得到保障,也能让征地进程更加顺畅。

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公开信息、听取意见,保障农民朋友的权利。

毕竟,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一项都不容遗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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