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一个网站发表后,随后就会被几家或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的拥有财产权;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对不付稿酬的网站,作者给其投稿是自愿的一种约定。
但是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三是有的作品时常被乱转乱用,甚至剽窃,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有的人还急功近利,公然剽窃作者作品,甚至有的连题目都不改一下,便换掉作者的名字,公然发表在网站上(不是各网站的论坛)或发表在报纸等媒体上,这就是对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如笔者最近了解到,南京的一家“**秀秀”网站因苏州的一家网站通过去除“水印”的方式,将“**秀秀”网站发表在自己网络平台上的摄影作品,原封不动的展示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数量巨大,多达千张,而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对网上作品的侵权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已是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对此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放纵网上盗版,还会使“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长此放任将搞垮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笔者认为对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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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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