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53:06 22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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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审查逮捕/证据审查

作者简介:贺恒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包括逮捕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也包括起诉证据和抗诉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检察环节,审查判断和运用好刑事证据的实体意义重要,程序意义非凡。本文仅就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谈点想法,和大家商榷。

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收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在审查逮捕证据阶段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和倾向,直接影响审查逮捕的准确性,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讲,存在如下十种倾向:

倾向一:先入为主,用证据印证推断和想象

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围绕着发现、揭露和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进行的。侦查人员在初步接触案件后,会对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或推断,从而根据自己的推断,确立侦查思路,制定侦查方案,研究侦查谋略,确定侦查方法,这是允许的。但是,推断是否正确,想象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都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验证和修正。有时收集到的是肯定证据,支持了侦查人员的最初判断;有时收集到的是否定证据,否定了侦查人员的最初判断。侦查人员随着收集到的证据的不断全面、深入和变化而不断修正自己的想象,这是用证据在修正想象,是一种正确的侦破案件模式。如果侦查人员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过早地定格为罪犯,收集证据只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内心确信,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推断正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会背离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之要求:符合自己想象的就收集,反之,就有意或无意地予以取舍,甚至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逼取自己想要的证据,这种用证据印证想象、验证想象的过程,是一种错误的侦查模式。其根本原因是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原则在作怪。①倾向二:把模糊和不规范的辨认和指认当作定案证据

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侦查人员主持被害人、目击证人或者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物品或者尸体、现场等进行同一认定的活动。②由于辨认在侦查中起着判明犯罪现场及其遗留物,或者犯罪工具何人所有及何人所用,从而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寻找犯罪嫌疑人等重要作用,侦查人员常常使用该措施。但近几年来,这项措施有不当使用的情况,有的在辨认之前让辨认人与被辨认人见面,有的诱导辨认,有的参与辨认人数不够法定人数,有的为了凑数,把熟人也编入被辨认人的行到,更可笑的是辨认外籍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凑数,让中国人参与到被辨认人行列。有的辨认笔录不规范,记录简单失去证据证明力等。有的过分相信被害人、证人的指认和辨认,盲目将模棱两可的辨认指认结果当作定案的证据,忽视辨认、指认的主观性,夸大其客观性结果案件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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