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新规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1:50:22 204 人看过

根据中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得申请宅基地。法律条文显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租售房屋,但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农民失去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国家要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

台湾土地法施行法

第一编总则

第1条本法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2条土地法及本施行法自本施行法公布之日施行。

第3条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办理之地政事项,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其不合者,应令更正之。

第4条土地法第二条规定各类土地之分目及其符号,在县(巿),由该管县(巿)地政机关调查当地习用名称,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在直辖巿,由直辖巿地政机关自行订定,并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第5条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谓一定限度,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会同水利主管机关划定之。

第6条凡国营事业需用公有土地时,应由该事业最高主管机关核定其范围,向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无偿拨用。但应报经行政院核准。

第7条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条限制土地面积最高额之标准,应分别宅地、农地、兴办事业等用地。宅地以十亩为限,农地以其纯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为限,兴办事业用地视其事业规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第8条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条以土地债券照价收买私有土地,其土地债券之清付期限,最长不得逾五年。

第二编地籍

第9条在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办之地籍测量,如合于土地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者,得由直辖巿或县(巿)政府将办理情形,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免予重办。

第10条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条公布登记期限,应报请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第11条土地法施行前,业经办竣土地登记之地区,在土地法施行后,于期限内换发土地权利书状,并编造土地登记总簿者,视为已依土地法办理土地总登记。

第12条已办地籍测量,尚未办理土地登记,而业经呈准注册发照之地方,应依法办理土地总登记,发给土地权利书状。但所收书状费及登记费,应扣除发照时已收之费用。

第13条依土地法办理土地总登记之地方,自开始登记之日起,法院所办不动产登记应即停止办理;其已经法院为不动产登记之土地,应免费予以登记。

第14条(删除)

第15条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所为公告之期限,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

第16条在办理土地总登记期间,未税白契准缓期报税,并免予处罚。

第17条土地登记书表簿册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机关定之。

第17-1条登记总簿灭失时,登记机关应依有关资料补造之,并应保持原有之次序。

依前项规定补造登记总簿,应公告、公开提供阅览三十日,并通知登记名义人,及将补造经过情形层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第18条土地登记费及书状费,不因标准地价发生异议,停止征收。但标准地价依法决定后,应依照改正。

第19条起伏地区田地坵形过碎时,得就同一权利人所有地区相连地目相同之坵并为一宗,并于宗地籍图内测绘坵形。但登记时仍按宗登记。

第19-1条两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设定不同种类之他项权利,或经法院查封、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之登记者,不得合并。

第三编土地使用

第20条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条编定使用公布后,应分别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报请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第21条依土地法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积单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集体农场面积,应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

第22条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条照价收买之土地,其地价得分期给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长不得逾五年。

第23条都市计画之拟订及变更,应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

第24条新设都市分区开放之区域,于都巿计画中规定之;分期开放之时间,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第25条土地法第九十七条所谓土地及建筑物之总价额,土地价额依法定地价,建筑物价额依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估定之价额。

第26条依地方习惯以农产物缴付地租之地方,农产物折价之标准,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依当地农产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巿价规定之。

地价如经重估,农产物价亦应视实际变更,重予规定。

第27条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规定,于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约准用之。

第28条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条,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偿还其所耕地特别改良物时,其未失效能部分之价值,得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估定之。

第29条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减租或免租之决定,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

第30条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有永佃权之土地准用之。

第31条各地方荒地使用计画,由直辖巿或县(巿)政府定之,并报请中央地政机关及中央垦务机关备查。但大宗荒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机关及中央垦务机关会同直辖巿或县(巿)政府定之。

第32条承垦人垦竣取得所有权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转、继承,均准用土地及本法关于自耕农户之规定。

第33条城市地方土地重划,应经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

第34条农地重划计画,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依农业技术地方需要定之,并应报请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第35条土地重划区内之地价,如尚未规定,应于施行重划前依法规定之。

第四编土地税

第36条业经依法规定地价之地方,应即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分别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拟订基本税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条拟订累进起点地价,依第一百七十三条拟订加征空地税倍数,依第一百七十四条拟订加征荒地税倍数,依第一百八十条拟订土地增值免税额,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条拟订建筑改良物税率,并层转行政院核定举办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建筑改良物税。

第37条(删除)

第38条(删除)

第39条(删除)

第40条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及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由中央地政机关定之。

第41条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照标准地价收买之土地,其改良物应照估定价值,一并收买之。但该改良物所有权人,自愿迁移者,不在此限。

第42条地价税基本税率暨累进起点地价、空地税倍数、荒地税倍数、土地增值税免税额及建筑改良物税率,确定施行后,如有增减必要时,应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之程序办理,并于会计年度开始前确定公布。

第43条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所称之应缴地价税,系指该空地及荒地应缴之基本税。

第44条不在地主之土地,应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征其地价税。

第45条土地所有权人于其不在地主情形消灭时,应申报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但自申报之日起,经过一年后,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限制。

第46条土地税减免之标准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机关与中央财政机关以规则定之。

第47条免税地变为税地时,应自次年起征收土地税。

第48条税地变为免税地时,其土地税自免税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税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税。

第五编土地征收

第49条征收土地于不妨碍征收目的之范围内,应就损失最少之地方为之,并应尽量避免耕地。

第50条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征收土地计画书,应记明左列事项:

一征收土地原因。

二征收土地所在地范围及面积。

三兴办事业之性质。

四兴办事业之法令根据。

五附带征收或区段征收及其面积。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七土地使用之现状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四邻接连土地之使用状况及其改良情形。

九土地区内有无名胜古迹,并注明其现状及沿革。

一曾否与土地所有权人经过协议手续及其经过情形。

一一土地所有权人或管有人姓名、住所。

一二被征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一三兴办事业所拟设计大概。

一四应需补偿金额款总数及其分配。

一五准备金额总数及其分配。

第51条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征收土地图说,应绘载左列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征收地区内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状态。

三附近街村乡镇之位置与名称。

四被征收地区内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图面之比例尺。

第52条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征收土地计画书、征收土地图说及土地使用计画图,应各拟具三份,呈送核准机关。

第53条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土地使用计画图,如系兴办公共事业,指建筑地盘图;如系开辟都市地域,指都市计画图;如系施行土地重划,指重划计画图。

第54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于土地征收地价补偿完毕后,应将办理经过情形,陈报中央地政机关核准备案。

第55条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为公告,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称。

二兴办事业之种类。

三征收土地之详明区域。

四被征收土地应补偿之费额。

前项公告,应附同征收土地图,揭示于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门首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第56条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为通知,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已登记者,依照登记总簿所载之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姓名住所,以书面通知。

二被征收土地未经登记者,应以所在地之日报登载通知七日。

第57条保留征收之期间,应自公告之日起算。

第58条被征收土地补偿金额之计算与发给,由需用土地人委托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为之。

第59条被征收土地应有之负担,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于发给补偿金时代为补偿,并以其余款交付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

第60条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最后移转价值,以业经登记者为准。

第61条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迁移无主坟墓时,应于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2,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2年规定是对符合危房改造范围的可以申请建房改造;对需要重新翻修的房屋可以根据情况加盖新房或在原宅基地上翻建;等等。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规定是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避免强迫命令现象等。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2:1.属于危房改造范围危房改造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扶贫项目,所以符合危房改造范围的,是可以申请建房的。并且如果是统计在册的危房或者经过政府认可的危房,都可以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如果是低保户等,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左右的补助,一般情况下也能拿到2万左右的补助。2.房子需要重新翻建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房子已经比较旧了或者孩子结婚需要盖新房,可以在原来宅基地上翻建。3.通过分户后盖新房在农村,很多子女还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独生子女还是比较少的。二、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如下:1.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
    2022-06-17
    112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规划,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的宅基地不能进行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不能被继承。农村宅基地规划,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n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2022-06-30
    109人看过
  • 枣庄市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结合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从每个镇(街道)选择1至3个经济基础好、领导班子较强的村作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新政策,逐步全面启动。目前,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相对滞后、宅基地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户多宅、闲置、超标准占地;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村建房没有规划依据,乱占乱建问题突出;农村宅基地指标少,难以满足农村建房要求;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屡禁不止等。为此,我市积极探索保障农民住宅用地的新路子,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满足农民建房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农民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据介绍,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内容即对超面积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宅田挂钩。对应收回的宅基地、超过法规政策规定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以及占用的村内空
    2023-06-10
    440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征收新规宅基地怎么规定标准
    实践中各地征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应得到补偿,或者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方法不同,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别补偿。分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盖房子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住房补偿。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交给宅基地使用者。住宅所有权由村民私有,住宅补偿由村民所有,具体补偿金额必须根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必须向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盖房子。农村宅基地征收流程是什么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2023-08-07
    198人看过
  • 新疆宅基地房屋买卖,农村的宅基地
    关于新疆宅基地房屋买卖2017的政策的问题,给您如下解答: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
    2023-02-12
    159人看过
  • 土地法宅基地新规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一、农村村民能把宅基地卖给城市居民吗我国对农民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购买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且尚未获得宅基地,或者虽已有宅基地但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购买宅基地后仍在标准范围内。城镇居民、外地农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订立的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了农村的房屋,也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宅基地的市场价值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特别是在巨额迁拆补偿款的诱惑下,买卖农村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住房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城市居民之所以热衷到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购买农
    2023-03-05
    280人看过
  • 农村土地法新规
    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中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得申请宅基地。法律条文显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租售房屋,但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农民失去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国家要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一、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是怎样的?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包括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农村房屋变卖后还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我
    2023-06-22
    211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手续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福利来的,宅基地的土地权仍属于村集体。所以,农村土地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转让和出售。不得向外村居民转让、出售,否则,该转让出售被视为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公民个人并没有宅基地的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二、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手续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手续是: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提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4.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该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
    2023-04-30
    448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怎么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怎么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面积由各地政府自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024-01-29
    272人看过
  •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词条解释】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法律解释】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具体步骤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申请的条件一般是:(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
    2023-06-10
    60人看过
  • 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办理宅基地
    一、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办理宅基地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具体步骤如下所示:首先,您需要向宅基地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申领该证件;其次,请随同申请提交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申请登记的详细原因证明等文件资料;第三步,我们将对您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最后,如果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们将会为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农村土地建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关于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若农村土地转让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允许土地转让的具体事项,则
    2024-07-27
    278人看过
  • 是谁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的
    农村宅基地审批归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层层提交审批。一、离婚后如何申请宅基地?离婚后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批。二、怎么让单位开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证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
    2023-06-24
    83人看过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7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十五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牲畜栏圈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
    2023-06-10
    285人看过
  • 我国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有没有规定
    根据中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得申请宅基地。法律条文显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租售房屋,但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农民失去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国家要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一、国家修路拆迁房屋怎么赔偿国家因修建公路而进行房屋拆迁的,要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如果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
    2023-06-20
    431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宅基地农村土地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8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是《土地管理法》,其内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7
      一、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
    • 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有什么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有什么前提条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农村新的宅基地批下来老宅基地是不是土地局要回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政策各地都不一样,国家也正在探索相关的机制。目前已经发布了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制度的地区一般的补偿办法分为几种,一种是纯货币补偿,一种是以换房券或者买房券的补偿,有些地区还有进入城镇生活后的社保补偿等。例如,平度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规定,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