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过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重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
1、恶意: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将保险标的同时或先后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立即通知前保险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尽通知义务,或意图不当得利而进行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2、善意:保险合同仅在保险标的价值限度内有效,超额部分的合同无效。投保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时,依法应将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但因保险价值估计错误或保险价值跌落,以致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责任按其所保金额的比例分摊,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当然,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的规定不一致,这里仅指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一、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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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重复起诉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3这个问题是极其简单的问题,我认为你的起诉不是重复起诉。因为合同效力诉讼和合同撤销之诉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诉讼。一个符合撤销条件的合同,如果在未请求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所以你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而被驳回,并不代表你丧失了撤销权。你有权提出撤销之诉。这不属于一事不再审的重复起诉。因为诉的理由、诉的标的已经和合同效力之诉不同,属于不同的诉,显然不属于撤销之诉。你按照我的观点不会错。这问题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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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的该怎么恢复法律效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7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投保人按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已到期的部分保费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是合同效力中止。 此时,保险人会给投保人一定的缴费宽限期,允许投保人在这段期间补交已到期的保费,使合同效力恢复,并对此期间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理赔,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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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是哪些意思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08若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需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后,投保人还必须要补交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实际表现。如果投保人不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恢复效力。本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对投保人与保险人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