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件的工资是不是无效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08:50:46 295 人看过

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该按实发放,不得任意设置条件加以克扣,否则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此《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次,单位某种程度也是利用了其强势地位,因为你要不答应如此扣罚就不准你假;再次,职工有择业的权利,哪怕职工选择辞职,企业该付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最后,即使职工超假,那也应该对应企业的规章制度来处罚,而不是不加限制地想扣多少就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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