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退赔或者积极赔偿对量刑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9:32:13 171 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的,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明确来讲就是根据犯罪行为是暴力型犯罪还是非暴力型犯罪,退赃、退赔是部分还是全部来确定从宽的幅度,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获得从宽的幅度往往更大。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退赃,将会对量刑产生极其积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在暴力型犯罪中,一般伴随着被害方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从而使得被害方有着相当大的复仇期望,而被害方对案件的态度是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正视的一个因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不仅能减轻被害方的敌意甚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更能让裁判者觉得被告人有有悔罪的表现,将会在宣告刑上有所体现。诸多案例证明,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是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一个情节,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规定的。

值得关注的是,退赃、退赔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在刑事和解中的价值,适用刑事和解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告人退赃、退赔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退赃、退赔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往往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退赔判决怎样执行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

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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