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下列电子数据能作为有效证据:未经篡改、剪辑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本以供质证,若电子邮件就不能是转发而来的;若聊天记录就不能是截取而来。
劳动争议中,如何有效提取电子数据?
尽管电子数据具有复制的特性,但最初产生的原始数据依然有重要价值。有些电子数据的属性是无法通过复制得到的,如数据的形成时间和附带的权限,这些要素都会因为复制而发生改变。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本以供质证,若电子邮件就不能是转发而来的;若聊天记录就不能是截取而来。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可信度更高,这里的第三方是指可以掌握电子数据,但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无论仲裁员还是法官,都青睐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以电子邮件为例,同样的电子数据,由gmail等第三方邮件服务商处提取的电邮内容可信度更高,被司法审判采纳的概率更高。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篡改性,所以单独的一个电子数据,其证明力是极低的,被采信的可能性甚微。如果当事人取得了为数不少的电子数据,且这些电子数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那么电子数据本身就可以实现一个自证的体系,那么其所证明的待证事实更容易为大家所信服。在司法审判中,此类的电子数据对于案件的走向有一定影响力。除此之外,在实现电子数据自证体系的同时,当事人也要积极收集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与电子数据形成一个证据链,以增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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