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30:32 108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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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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