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有很多被拆迁户可能指望拿着政府部门发的拆迁补偿款,去市中心购买一套大产权房,甚至幻想着房子的面积要比之前的房子大一些,这些想法都有些不切实际,针对货币补偿,买不起房子是否合理的这个问题,那也得看被拆迁户到底是想买哪种类型的房子。
城管有没有权利参与拆迁
“文明执法”是近年来很多人对于城管的要求和期待。出现拆迁现场的城管,还能不能秉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呢相信咱们的拆迁户深有体会。拆迁,是一项庞杂的工作,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权操作。城管直接参与拆迁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
为啥城管经常出现在拆迁现场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城管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从城管的职责范围来看,城管主要能负责的事情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不具备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
城管不具备征地拆迁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遇到城管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为什么
其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复杂的,征收方除了负责征地拆迁之外,同时还会负责很多其他工作。
负责人就那么几个,被征收人却是众多的,征收方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的去和大家谈补偿,所以通常会指派城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
其二,遇到纠纷时可推卸责任。
我们都知道拆迁最终是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被拆迁人,一方是征收方,如果这份协议是由城管签的字,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无法根据协议追究拆迁方的责任,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维权的方式只能撤销协议再重新谈补偿。但通常情况下协议签订之后,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房屋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维权路上举证难度及胜算都会受到影响。
其三,城管这两个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执法的行为让人反感。
但对于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来说,让城管去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软弱型的被拆迁人更容易妥协签字,这样能更高效的完成签约。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才有真正的主体资格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了,因此,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
因此,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如果你们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征地拆迁,事关咱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平时一定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违法行为时,要勇于说不,切莫稀里糊涂的就让行政机关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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