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去哪个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去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如何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
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市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专家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申请工伤鉴定后不上班行吗
停工留薪期满,即应上班。
工伤职工什么时间上班,与鉴定结论是否下来无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满,即应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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