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判退赔能否另行民事诉讼
已经责令犯罪分子进行退赔的,如果退赔还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涉案财物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范围之区别
第一、追缴与责令退赔性质不同。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根据第64条所体现的法理和表述方式来看,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
第二、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
第三、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根据百度百科解释,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例如,在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的廉洁性,这是一种抽象的法益,无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因此,一般适用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对于盗窃罪等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言,要适用退赔,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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