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汽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
2、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的只是起辅助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他也只是消极的完成职务要求工作,系从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请求法院依法给与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方面来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主要是法益保护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被告主观上对整个犯罪活动认识不清,主观上无非法谋取利润的故意,客观上也无犯罪收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王某1990年人,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抓时刚满21周岁,年龄较小,且系初犯。
2、被告除每月1500元的工资外,并无犯罪收益。
被告在该公司打工,负责公司账目协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并无其他收益。综合全案来看,其对整个犯罪活动并不太清楚,主管恶性较小,且系初犯且并无犯罪收益。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没有犯罪收益,请求法院免除王某的罚金刑。
被告来自一个农村贫穷家庭,父母年事已高,除务农外并无其他收入。并且,被告在该公司工作时,只是普通员工,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资,并无犯罪收益。因此,请求法院免除对被告的罚金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经营罪一案上诉人考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庭前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的基础上,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被告人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经营数额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以货物托运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认定上诉人经营数额为100万支。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足:首先,7月18日及7月27日的物流发货没有银行交易明细相对应,并且7月27日的物流单看不出是由谁签收的货物,(上诉人都是以“王伟”的名字签收货物,而签“考某”的字是被刑拘后才签的);其次,烟草公司查获了806条161200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上述数额的烟予以销售。根据(2010)7号司法解释,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方构成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体系中对未销售的假烟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而上诉人未销售的金额很明显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原审法院对上述情节未予以认定并且未释明原因。故辩护人认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则上诉人未予销售的部分应从100万支中对上述数额予以扣除,那么即使按法释(2010)7号司法解释对其进行处罚,由于上诉人的经营支数不足100万支,则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及2010年3月以前的司法解释,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方构成情节严重。法释(2010)7号司法解释第一次规定经营100万支以上与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获利10万元以上同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特别严重情节,突破了刑法及之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则,此处的“法”应是有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根据司法解释适用原则,只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应本着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进行判决。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经营卷烟的支数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
1.本案发生在农村市场,广大农民之所以买这种烟就是因为便宜,经营这种烟的利润也非常低。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其非法所得为一万元,故恳请二审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2、上诉人购买的卷烟质量不错,只是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主体资格,并且部分产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相对来讲社会危害性比较轻。
3、归案以后,上诉人认罪态度比较好,能较好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并表示认罪服法,希望二审能体现量刑。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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