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9生效日期:1999-07-09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9]183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营业税各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省局研究,现就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和税务登记问题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收费单位应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站),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二、计税营业额问题以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代收款项、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对收费单位之间互相委托收取通行费的,以本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上从其他收费单位返回的通行费减去支付给其他收费单位的通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跨市、县设立收费点(站)的收费单位,其各收费点(站)通行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从1999年8月1日起,暂按各收费点(站)所在县、市公路线长占该收费单位的收费公路总线长的比例折算。三、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通行费收入应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至其他服务业”项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为收费单位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五、纳税地点问题收费单位应纳的通行费营业税,除省局另有规定外,由收费点(站)所在县、市地税机关征收。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纳税地点。六、纳税期限问题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收费单位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七、发票管理问题从1999年7月1日起,收费单位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有关通行费发票使用的具体规定,省局将另行下文。八、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任何地区、部门无权作出减免通行费营业税的规定,有关部门对通行费无论如何管理、上交、存储等等,均不能作为免征、缓征或不征营业税的依据。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36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237人看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
200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3人看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8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
294人看过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
-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政策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税务行政复议手续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5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当年年底担保责任馀额不超过1%的比例计算担保赔偿准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算未到期的责任准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按顺序减少税前减去的担保赔偿准备和税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