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9生效日期:1999-07-09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9]183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营业税各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省局研究,现就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和税务登记问题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收费单位应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站),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二、计税营业额问题以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代收款项、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对收费单位之间互相委托收取通行费的,以本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上从其他收费单位返回的通行费减去支付给其他收费单位的通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跨市、县设立收费点(站)的收费单位,其各收费点(站)通行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从1999年8月1日起,暂按各收费点(站)所在县、市公路线长占该收费单位的收费公路总线长的比例折算。三、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通行费收入应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至其他服务业”项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为收费单位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五、纳税地点问题收费单位应纳的通行费营业税,除省局另有规定外,由收费点(站)所在县、市地税机关征收。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纳税地点。六、纳税期限问题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收费单位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七、发票管理问题从1999年7月1日起,收费单位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有关通行费发票使用的具体规定,省局将另行下文。八、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任何地区、部门无权作出减免通行费营业税的规定,有关部门对通行费无论如何管理、上交、存储等等,均不能作为免征、缓征或不征营业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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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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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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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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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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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8(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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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务中哪些属于增值税,哪些属于营业税,哪些属于营业税业务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3典当行业务中哪些属于增值税,哪些属于营业税的情况如下:1、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2、典当业企业的抵押贷款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3、而对于其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4、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5、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6、典当业是专门收取抵押品而放款的特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