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今起实施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24:05 172 人看过

23日获悉,为有效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余杭区从即日起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余杭区对欠薪防范工作历来非常重视,从2005年初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了建筑领域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在余杭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办理工资支付保函。针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用工特殊性,在2007年又下发了《关于在租赁经营场地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截至2009年年底,全区共有849家建筑施工单位办理了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总额达到了30077.99万元。通过五年多的探索,余杭已经比较完善地掌握了保证金制度的运作程序,基本实现了通过上述两项保证金制度对这两类特殊类型单位用工行为的有效制约。

但是,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复杂化,欠薪隐患已经不再局限于建筑施工单位和租赁经营场地企业。2009年度,余杭区在原先两项保证金制度上谋求创新,在深刻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的规定,对有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违法不良行为的失信企业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主要针对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企业实施:一是未按法律或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年度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是书面审查等级评定为C等的。根据文件规定,凡是上述三类企业均要按照企业发生以上情形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倍缴存保证金。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由各镇乡、街道工会统一设立,并由其负责监管。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办法,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总工会和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共同制定。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工资的扣除;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作出工伤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工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_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基层工会发现本企业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逐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表。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和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的,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监察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经批准在本市就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施行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1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能否实施企业罚款制度?
    这段内容讲述了在企业管理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是最好不要仅仅一次罚款。因为罚款涉及行政处罚,企业并非行政机关。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经验,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为了确保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对违反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罚是必要的。不过,最好不要仅仅一次罚款,因为罚款涉及行政处罚,企业并非行政机关,这可能会引起误解。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应当了解企业情况,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经验。 能否实行劳动罚款制度?劳动罚款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然而,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劳动罚款制度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不能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个规定,劳动者可以
    2023-08-24
    289人看过
  • 工资支付周期制度
    我国《》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非货币形式的都不得计算为工资;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对于这点应当注意:这些奖是否发放一般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特别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奖金,在判断是否应该折算计发时,主要看该奖金是否是每月、每季度、每年固定发放的,如果是固定发放则可以要求折算计发,如果不是固定发放,则要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2023-06-10
    224人看过
  • 新余市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0年八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企业。第三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遵循下列原则:㈠尊重职工意愿和因势利导相结合。㈡集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结合。㈢企业改制和集体资产管理相结合。㈣改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程序规范化相结合。㈤企业改制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第四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㈠对正在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产权单一的集体企业,全面实行协议出售或拍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协议出售或拍卖的产权一次买断,债权债务依法落实。㈡对
    2023-06-09
    365人看过
  • 杭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杭人社发〔2017〕275号),明确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分三档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注意: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7号)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赛前训练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简单说,职
    2023-05-29
    231人看过
  • 青岛今年企业抚恤金制度变化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2023-08-05
    220人看过
  • 海南8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报制度
    今天,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告2013年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年度报告代替企业年检,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对创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通知》要求,凡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单位,均参加2013年度报告公示。企业通过省工商局网上年报系统向其登记机关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个体工商户可选择通过网上年报系统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者向原登记机关报送书式年度报告,由原登记机关负责书式年度报告的公示。《通知》指出,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
    2023-06-06
    233人看过
  • 浙江省所有市县均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浙江省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颜忠勇7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建立了支付保证金制度,共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24亿元。在谈及探索建立解决欠薪长效机制时,颜忠勇说,浙江省农民工总数超过1800万人,这些农民工大部分都在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中。为有效遏止建筑领域欠薪行为的发生,浙江省研究建立了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欠薪保障制度。颜忠勇介绍说,比如在建筑领域,规定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先行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企业一旦发生行为,当地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可以立即动用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据了解,浙江省已累计动用7600万元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颜忠勇表示,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后,浙江省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高发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重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目前,浙江省已将工资支付保证金
    2023-06-10
    160人看过
  • 三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4]45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建设厅、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分行《关于企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1、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对象:建设单位(甲方)、施工企业(乙方)。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甲、乙双方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各2.5%缴纳到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专户。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三亚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表》核定的金额,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2023-06-10
    454人看过
  • 余杭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余杭失业金领取条件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023-05-30
    278人看过
  • 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年6月30日。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
    2023-03-02
    311人看过
  • 10.1全国开始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制度
    简政放权推行以来,多个部门主动展开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改革。例如,国家工商总局计划今年10月1日在全国开始实施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再次优化商事制度;国家发改委不仅开通了政务大厅,更在一些领域实现了网络办证。高冷发改委也开公众号早在改革初期,许多专家就明确呼吁,核心部门不剜肉,改革更多只能是流于形式。而最近两年来,各个部门在中央的部署下也真正开始对自己动刀。发改委作为权力较为集中的部门,过去一直饱受诟病。在简政放权的改革浪潮中,发改委几次自我削权。作为较具代表性的割肉行动之一,2014年11月中旬,发改委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这份新文件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此后,发改委政务大厅开始正式运行。作为发改委手里最大的权力之一,几乎所有的行政审批材料可以从这里递交。有关工作人员对媒体介绍,材料申报后申报人
    2023-06-09
    10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今年9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通知》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并首次建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除每月标准工作小时(167.36小时)的基础上再乘150%的系数计算,具体标准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为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请各市根据当地
    2023-06-05
    484人看过
  • 杭州余杭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办理事项: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理部门: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险办)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我区生育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12个月(包括中断后再次参保);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3、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经批准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4、在18个月内报支;5、生育治疗费用为医保结算;6、相关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1、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2、出院记录(小结)、产假证明等原始资料;3、填写《余杭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收费情况:免费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办理的期限适当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关于印发〈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12]4号
    2023-05-29
    189人看过
  • 企业薪年休假制度怎么实施?
    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完善与建议(一)加强宣传,培养企业带薪休假意识在我国,休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深入人心。要想更好地落实此项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意识到带薪休假的优异性和长效性。一方面,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如广播、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带薪休假的观念,另一方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进行监督,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首先,司法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举办送法进企
    2023-07-05
    12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19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
    • 杭州居住证制度下,失业者能顺利领取失业金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29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参保单位需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其中一份需交失业保险中心,另一份需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会根据参保单位出具的《解
    • 有哪些工资支付制度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5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天津市工资支付制度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
    • 苏州市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标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7
      1.持有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 2.持有单项《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合同额大小的不同交纳,其标准为:合同额小于500万元的交纳20万元;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交纳30万元;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