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07)路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占生,男,1988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340825198807014311、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因本案于2006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铎,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
530381198705171139、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宣威市宝山乡张家村。
被告人沈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
420684198710032512、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城市刘猴镇陈湾村。
被告人张铎、沈杰均因本案于2006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伙同“李健”(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实施抢劫,“李键”在家接应。2时30分许三被告人在路桥城区商海街乘上浙JT1835出租车,当行至双洋路飞亚电器厂门口时,三被告人持刀威逼司机朱苍源,劫得人民币270元、三星708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50元)。三被告人劫得财物后经过路桥世纪广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苍源陈述;清点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图片;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占生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等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占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沈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占生、张铎、沈杰的刑期均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的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陈学友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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