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代理词的意义与价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21:39 305 人看过

各位专家:

陈某的妻子、儿子就陈某死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作为汉中某医院的代理人参加鉴定会,现在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供专家参考:

一、陈某救治经过

患者陈某,男,25岁。2004年8月16日20时以“刀砍伤全身多处流血1小时”之主诉就诊。入院时陪人代诉患者于1小时前被人用刀砍伤身体多处,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其朋友和警察发现后送入我院。查体:P101次/分,R23次/分,BP75/50mmHg。神志尚清,精神极差,烦躁,急性痛苦病容,面色苍白,四肢湿冷,睑结膜苍白,口唇色淡,心肺无异常,腹部无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右肘关节前外侧有一长10余厘米斜形裂口,肌肉外翻,深达骨膜,创缘尚整齐,有活动性出血。右国窝部有一长10余厘米横形裂口,探查很深,部分肌肉断裂,有活动性出血。右肘部背外侧有一长约8厘米裂口,部分肌肉断裂,渗血明显。双侧桡动脉及左足背动脉搏动细弱,右足背动脉搏动触摸不清。初步诊断: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立即用纱布填塞伤口,强力加压包扎止血,林格氏液500毫升、5%葡萄糖生理盐水500毫升内加维生素C3.0,止血敏3.0双路输液。向患者朋友口头告诉病危。急诊科医护人员全程护送转入骨科。骨科查体:神志尚清楚,面色苍白,四肢湿冷,烦燥不安,衣裤已被血液浸湿,双上肢肘后伤口及右国窝伤口已加压包扎,活动性出血已停止,血压0/0,心音弱,脉搏触摸不清。胸部及腹部未见异常。值班医生和总值班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扩容,保暖,吸氧、心电监护等抢救措施。20时25分为建立多路快速补液通道和输血前采血需要,在周围末稍血管穿刺困难的情况下,先后行颈静脉穿刺及左下肢大隐静脉切开,发现已无鲜血自动流出,患者已出现神志恍惚。20时40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昏迷。20时45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复苏无效于21时30分宣告死亡。

二、救治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死亡是就诊过迟,失血性休克发展的必然结果。

患者系身体多处刀砍伤,特别是国窝部血管丰富,外伤后出血量很大。患者就诊距受伤达1个小时,入院时已是失血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主要治疗措施是补充血容量和止血。从患者20时入院至心跳停止,45分钟内补液2000毫升,局部采取了加压包扎、纱布填塞的止血措施。这些处理措施是正确的,符合失血性休克的治疗常规。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就诊过迟,失血性休克进行性发展不可逆转,难以纠正所致。

申请人称没有采取止血措施不是事实。患者入院后迅速进行局部伤口填塞、强力绷带加压包扎就是一种止血措施。

没有输血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输血需要采血、做交叉配血试验检查,必须有一个时间过程。不是说输血就可以立即输血的。20时20分开出输血单,采血后做完各项检查,刚配好血800毫升血,病人就已经心跳、呼吸停止,客观上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不是医院不给其输血。

申请人称没有缝合血管是对医学急救知识的不了解。创伤的救治原则是先纠正休克、抢救生命,其次才是清创缝合等局部处理。患者陈某当时已出现休克,应先纠正休克,维持有效的生命体征。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方可进入手术室在麻醉状态下行手术探查及进一步处理。如果在患者生命体征极不平稳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探查,会加剧休克,导致更多的出血,加速病情恶化。

申请人称对陈某某的伤情误诊为软组织裂口伤,是对软组织这一概念的理解错误。软组织是相对于骨骼这一硬组织而言的概念,除骨骼以外的组织都可称为软组织。软组织的裂伤包括皮肤、皮下组织、筋膜、肌肉、血管、神经、肌腱等组织的损伤。在没有进行手术探查的情况下,诊断为软组织裂伤没有错误。

综上所述,患者死亡原因系重度失血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所致,医院实施的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们认为陈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请求专家公正鉴定。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伟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左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愈合欠佳医学会鉴定代理词

各位专家:

患者毛某与汉中某医院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们作为医院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

一、患者的诊治经过

患者毛某于2002年4月19日因被人用锄头打伤左前臂和左小腿来我院就诊,X线片报告左尺桡骨中段骨折,远端向尺掌侧移位,门诊收入骨科住院。2002年4月25日实施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外固定。术后第二天拍片报告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2002年5月6日缝线折除,伤口一期愈合。患者因经济困难在伤口拆线时即要求出院。2002年5月9日患肢在石膏托外固定保护下患者出院。出院时嘱其出院后继续续石膏托外固定,定期门诊复查,1月后根据拍片复查骨折愈合情况决定取石膏托外固定。患者出院3个月后才来院复查,石膏不知何时已自行拆除,拍片发现内固定的钢板断裂,尺骨断端未愈,但对位对线良好,当即用前臂夹板外固定并嘱其定期复查,观察骨折断端愈合情况。此后患者一直未来复查。出院一年后的2003年6月24日,患者才第2次来院复查,小夹板已经去除,拍片发现尺骨未愈合,断端已成角移位,骨折断端硬化,固定尺骨的钢板断裂。诊断为尺骨骨不连,需再次手术治疗。因钢板断裂原因复杂,考虑到患者经济困难,为使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2003年7月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由我院垫资做第2次手术的协议。2003年7月7日患者第2次住院。2003年7月11日实施左尺骨骨不连切开复位、断端植骨外固定架固定术、左尺桡骨钢板取除术。术后及出院时拍片见左尺骨中段骨折外固定架位置好,断端略有成角,但在功能复位范围内,不影响其功能。2003年8月26患者要求挂床回家继续观察,我院同意并嘱其及时来院复查。此后患者于2003年9月8日、9月17日、10月30日来院复查。10月30日拍片见尺骨已骨性愈合,内固定如常,因针孔难以保持卫生,针道发生渗液等原因,给以去除外固定架,前臂用夹板外固定保护。嘱其不可负重,待骨折愈合坚固后,方可负重活动。2003年11月4日患者出院。出院时再次嘱其继续用夹板固定保护,3个月内注意保护患肢,若有异常及时来院复查。2003年12月16日患者来院复查,夹板已擅自去除,X线片提示左尺骨再次骨折,但对位对线尚可,考虑患者极不配合,同一部位多次骨折,即用管型石膏外固定。月后复查骨折已愈合。目前患者提出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二、我院为患者的诊治符合诊疗规范

患者第一次内固定手术后,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说明手术是成功的。出院后一年发现尺骨骨不连,我院为其实施了第2次手术,术后拍片左尺骨中段骨折外固定架位置好,断端略有成角,但在功能复位范围内,并不影响其功能。从腕关节的解剖生理和运动学方面分析,腕关节主要由桡腕关节、腕骨中间关节和下尺桡关节构成,尺骨成角愈合对腕关节功能影响小。患者系正常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遵医嘱,不配合治疗,私自多次去除外固定,导致术后两次骨折。最后一次骨折后,为防止患者再次去除外固定,迫不得已为其打上了管状石膏,使患者难以去除,可见医生的用心良苦。目前患者左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是由于其不遵医嘱,不配合治疗,多次骨折,使治疗难度增加而发生的难以避免的骨折并发症。

综上所述,我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使患者多次骨折最终愈合,恢复了前臂大部分功能,将患肢多次骨折的不良后果降低到了最小。我院的诊治符合诊疗规范,不应属于医疗事故,请专家公正鉴定。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伟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省医学会鉴定程序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1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目前,许多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人员对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把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法律上的用词是十分严谨的,一字之差,区别巨大。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
    2023-06-11
    102人看过
  • 高额社保购买的意义与价值?
    社保缴纳基数高,到时候领取的或者报销的比例就高。社保领取的原则和计算公式: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统筹养老金=(社平工资+指数化缴费基数)2乘以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139。因此,缴纳的社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社保的好处都有哪些可以在退休之后提供一份生活保障,提供一份意外保障,获得买房以及购车摇号资格,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在退休后提供生活保障:缴纳社保后,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不用再继续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些钱可以支付生活基本费用,可以享受一个比较舒适的晚年。2、提供意外保障:缴纳社保后,生病住院可以用医疗保险保销,生孩子可以用生育保险报销,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用工伤保险报销。此外,社保中的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时提供一份生活保障。3、获得买房、购车摇号资格:在一些大城市,不缴纳当地的社保,就没有买房资格,就不能落户口,就不
    2023-07-02
    415人看过
  •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是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1、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2、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5条和95条文件明确规定,本标准仅适于用于《中华人
    2023-06-06
    349人看过
  • 谈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目前,许多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人员对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把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法律上的用词是十分严谨的
    2023-04-25
    283人看过
  • 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的区别
    法医学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它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工作中能碰到的一切非正常死亡。法医临床学的任务是通过对人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等,为刑事人身伤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时间终结后,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审核医疗费用、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为民事案件的伤害赔偿提供科学证据。医学鉴定是一个新的名词概念,按一般理解,就是运用医学上的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作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
    2023-06-11
    292人看过
  • 土地确权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如果由于土地存在争议、纠纷等问题导致土地未能确权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待争议解决之后,将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但如果是存在以下三类情况,将不予确权,土地将会被收回。土地证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收回土地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抵押并不是限制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之一,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符合其他条件的,商品房是可以预售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
    2023-07-02
    47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目前,许多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
    • 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的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二、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
    • 医学鉴定是由医学会鉴定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1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 c 对于名词 学 的定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6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4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不过,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四版中已经做了修改,第873页写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张明楷教授关于盗窃的界定不同于其他学者之处,主要在于对窃取含义的理解。一般学者认为盗窃是指
    •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是否一样,医学鉴定的地位如何确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8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 法医学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二、诉讼地位不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