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年初冰雪灾害后,一位保险专家就曾遗憾地说:十年前学界就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假如从那时发力,今天的保险赔偿也就“有模有样”了!
5·12汶川大地震,再次暴露了我国长久以来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尴尬现状。一场大地震,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再次高涨。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财政进行调整,这样会打乱预算,甚至可能会由于没有很好的后备措施,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在巨灾保险方面取得突破。
我国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损失
不超过5%
何谓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国际上将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人为灾害,以及核电站事故、水库溃堤等重大意外事故都界定为巨灾。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运作模式:每临大灾,由保险市场分担的灾后赔偿占比平均为30%左右,部分国家可达60%以上。在2007年,全球保险业就承担了40%的巨灾损失。
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约赔付了42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拨款,成为纽约市重建的主要财务来源;而1998年我国水灾损失是2484亿元,保险公司仅赔偿了30亿元。
在我国,保险业在天灾面前却常感有心无力。今年初我国南方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后,保险赔款仅占直接损失的5%左右。此次汶川大地震,预计损失将高达5000亿元,但保险赔付却是杯水车薪――目前看,财产险基本上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人身险预估赔偿也不会超过5亿元。中国保险学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地震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保费承担的损失不超过5%。据统计,我国保险业年均承担的自然灾害损失赔款占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并且有下降趋势。
每一次灾难之后,我国都是“财政为主、捐助为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拨付应急资金,准备救援物资。但“战役”性的抗灾行动毕竟要调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使政府管理压力和财政压力骤然加大。相比之下,保险业属于高度市场化的行业,与财政拨款和慈善救济相比,它资金实力雄厚,赔偿时有法可依。用保险等市场手段弥补风险损失,能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曾开办的地震险一度撂荒
事实上,20年前中国人保曾开办过地震保险业务,但由于严重亏损,1996年一度叫停,后来只作为其他险种的附加险存在。
地震险“撂荒”的原因,一是当时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政策并未表现出支持态度,监管部门没有出台适用于地震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与此同时,由于这项业务未曾普及,缺乏科学的精算数据基础,没有整个行业共享的风险分析平台。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得不到政府在财税方面的政策扶持,缺乏通过强制投获得必要的承保面,地震保险业务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经营风险――有些巨灾风险过大,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也不敢分保。
近几年来,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蹒跚起步,然而在没有巨灾基金“兜底”、也没有顺畅的分保渠道的情况下,始终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其上。有专家断言,一旦发生巨灾,不排除某些承保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巨亏或一夜之间倒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洪涛指出,相对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既有个人风险属性,又有公共风险属性,仅靠市场手段或政府手段,难以对巨灾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从各国实践来看,应建立国家与企业合作办理巨灾保险的模式,借助公共部门的政策规划,引入保险业者的资金,形成国家与企业平等互惠、共同参与责任分担的经营方式,提高巨灾保险的可保性。目前,在12个建立了巨灾保险体系基金的国家,都实行了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相比之下,我们扶持巨灾保险制度一直缺乏实质性的政策支持,立法方面也显滞后。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然而这些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都缺乏操作性。
“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年初冰雪灾害后,一位保险专家曾遗憾地说:十年前学界就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假如从那时发力,今天的保险赔偿也就“有模有样”了!
政府与商业保险共同分担
“推出巨灾险已刻不容缓,应马上提到议事日程,保险业将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表示。尽快建立中国式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实现“让政府放下心、让保险公司有钱赚、让百姓有保障”的多赢局面。
“在一些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强制投保,以扩大覆盖面。”国家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史培军认为,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总结我国政策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政策性保险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巨灾保险的财政与金融补偿政策明显滞后,手段单一。我们必须研究政府支持下的补偿机制,包括巨灾债券等金融手段。
对于巨灾保险的立法问题,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眼下必须分门别类地进行巨灾风险研究,确定费率水平、基金筹集方式等;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划分商业公司和政府的责任,以及巨灾风险准备金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尽快制定《灾难保险法》,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配套实施,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顺利开展。
郝演苏教授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巨灾保险机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财政兜底的做法,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如果保险业在巨灾后能分担10%的损失,那就意味着,政府减轻了负担,百姓得到了补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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