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法官释明的期限,一般法官需要在判决作出前释明。
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原则
1、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原则。在阐明事项后,由当事人作出独自自主的判断和决定,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对自己实体和诉讼权利处分的自由。
2、公平释明原则。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释明,在实际操作中对诉讼能力较低的一方当事人可多释明,但不可对牵涉权利和金钱问题在庭上进行表态,不能让当事人认为偏袒一方。
3、兼顾效率原则。释明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削减无关事项,提高效率,因而需要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到法律意义上的焦点,不能因为释明而拖延诉讼,在关乎道德的问题上徒耗时间,降低效率。
法官释明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乃至合法有效性,但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则将会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法官释明权首先要保证不偏不倚,法官应该用带有启发性、引导性和指引性的语言适当提醒当事人,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不能代替当事人发言,要处处注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最后,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文化水平等方面差异进行释明,讲求效率和策略,不能因为释明反而降低了审判效率,把握好释明的度,切实保障诉讼公正的真正实现。
释明权的范围
释明权贯穿于审判实务过程中,毫无疑问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1、立案与受理阶段的释明,主要围绕诉讼是否成立展开,释明对象为原告,内容为诉求、事实与理由及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2、主管与管辖的释明。3、提交证据材料的释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不能作为证据,主审法官应予以释明,我就曾经遇到过一个离婚案子,原告拿着厚厚地一叠印有身份证和签名捺印的材料要求作为证人证言,结果自然是不予采纳,因为这样的材料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而她也并未提供书面证言或申请证人出庭,诸如此类的还有信访回复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材料,法官应当予以释明以减少不必要的赘余材料。
4、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诸如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送达及对双方身份异议、回避制度等,对相关法律后果予以说明,减少送达的难度,保障庭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庭审阶段的释明,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进行适当的释明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减少东拉西扯的成分,更能在公平与正义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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