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2月24日曾报道过的“夫妻对簿公堂不为离婚为卖房”案,日前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妻子易晓玲要求确认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易晓玲与被告张永波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0日,张永波通过中介公司与马宏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永波以7.7万元的价格将坐落于该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马宏。同月17日,马宏向张永波交付购房款7.7万元,张永波向马宏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马宏对所购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
在房屋产权过户公示期间,张永波的妻子易晓玲向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张永波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过自己同意,中止了过户办理手续。2005年9月,易晓玲将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起诉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马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马宏返还房屋,赔偿装潢损失2.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款房已经交接清楚,应视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易晓玲主张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其原因是两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侵害了原告易晓玲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其侵权责任主要是被告张永波未履行夫妻间的告知义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所致,被告马宏未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永波与马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易晓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易晓玲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上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过户登记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买卖合同效力。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在张永波个人名下,张永波在中介公司登记出售该房,并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宏有理由相信该房产权人有权出售该房。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马宏既未违约,亦未实施侵权,依据有效合同取得财产,不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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