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5:42:16 98 人看过

1.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法院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单就民事部分提起再审还是全案再审?如果再审期间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履行完毕,刑事部分的量刑是否应当据此进行变更?

刑事部分没有错误,但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决定再审,再审时仅撤销原裁判附带民事部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涉及刑事部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并导致附带民事部分需要变更的,应当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再审并作出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无需变更的,可以单独就刑事部分决定再审。

再审期间,如果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或者履行完毕的,不应据此改变原审量刑。

2.检察院抗诉提请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刑事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服刑所在监狱要求将其押回看守所羁押候审的,应当如何操作?

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法院在接受案件后,如尚未正式再审立案的,建议由检察院办理羁押场所变更事宜,必要时法院予以协助;如果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则由再审法院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必要时商请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予以协助。

3.原审被告人已经被假释,现因法定事由进行再审,法院是否可以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原审被告人已经被假释,如果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的,一般不宜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再审可能加重原判刑罚而致原假释条件消失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对有证据证明在押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法院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是否可以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时,对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被告人,可以一并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必要时,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如果再审案件系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再审决定书中并未停止原裁判执行的,被指令的下级法院据此立案再审后,可以视情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必要时,也可以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对原裁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再审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原裁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再审案件,如果再审可能加重原裁判刑罚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可能改判无罪或者减轻原判刑罚的,不宜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一、如何启动冤案再审

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还不能得到完全的杜绝,为了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我国设置了再审程序。同时,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法律又严格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应该具备法定事由或者经过特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

1、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诉事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地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申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诉权。

2、法院决定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2款规定: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4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实践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对申诉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决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当然了,因为申诉和参与申诉程序是一种较为专业的工作,申诉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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