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脑故障,姜先生在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手续时,未能拿到原保单。不料,一个月后,姜先生开车时撞人,并赔偿伤者医药费近6万元。为此,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予以拒绝。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责令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007年3月3日,蒋先生到**保险嘉定公司的一家代理机构办理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保嘉定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3日至2008年3月2日。当日,由于代理人电脑故障,姜先生未能拿到原保险单。同年4月30日,姜先生的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姜先生立即到**嘉定保险公司领取保单。公司为此签发了一份保险单,但保险期的起始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此后,由于江先生与侯先生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侯先生将江先生起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姜先生赔偿侯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5.9万余元。今年1月,姜先生付清了所有赔偿金。同时,姜先生向**嘉定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以外的时间为由拒绝索赔。于是,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除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余赔偿金。一审法院维持了江先生的诉讼请求。**嘉定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仅根据姜先生本人提供的保险单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保险单上除了姜先生填写的基本信息外,没有公司或代理人的签字。因此,目前尚处于姜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订立保险合同的阶段,不具备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
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先生通过**嘉定保险公司代理办理了保险手续,但因故未能取得保险单;此后,蒋先生取得代理机构出具的保险单,未填写其他保险单,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间的约定应以姜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内的保单为准。因此,嘉定保险公司应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并对姜先生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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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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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签名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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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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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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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81、担保后没有签发保单,但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保险合同生效的,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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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常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于通知的时间有明确的约定,有24小时之内通知或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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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责任承担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0一、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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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5对于意外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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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1《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