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4:37 141 人看过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登字第24号

申请人:李XX,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圭峰轮水手,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圭峰轮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申请人李XX以圭峰轮拖欠其自2002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1,760.75元、遣散费35,819.64元为由,于200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被拍卖船舶圭峰轮有关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李XX的债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应根据债权性质,明确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本案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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