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4:34 284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劳社办字[2001]34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全部职工。

二、组织管理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1年5月1日起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统一管理,具体养老保险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承办。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变,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责任公司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后,要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300%缴费。

(二)2001年5月1日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按缴费基数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按自治区平均费率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逐月全额向内蒙古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全额拨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建立健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六、离退休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前,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险字[1999]8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劳险字[200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统筹项目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01年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

七、职工退休审批。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后,职工退休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由企业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企业主管部门填注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规范工种的管理,企业每年应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从事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八、其他事宜

驻呼市地区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手续;驻其他盟市的到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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