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适用原则具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1:22:04 420 人看过

1、当事人自愿与人民法院依职权相结合的原则。

民事诉讼中,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在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起主持、主导作用,行使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庭前证据交换日期、地点等。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的选择权,不过多地干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发生在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处分权,使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避免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保障诉讼公正。

2、诉讼效率与经济原则。

设立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要尽可能简便、迅速、保证为开庭做好准备,使开庭有限的时间内进行充实的审理并及时的结案,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为审判程序切实把关。

3、程序安定与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它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基本要素。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规定证据交换应体现有序、不可逆、终局性的特点,按法定程序动作,为防止当事人持有证据当庭“突然袭击”,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程序公开,是指程序制度、程序机制和程序活动的公开。贯穿程序公开原则,要求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时间、证据接收与交换方式、日期、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关系等方面都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了解庭前证据交换的全过程,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程序解决方案及不交换证据的法律后果,充分调动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证据的积极参与性,使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对证据交换制度的对策
    1、设立证据失权制度当事人在收到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后,存在有选择地提供证据或不提供证据的可能,仍然存在搞证据突袭。这种可能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当时没有这一证据不可能进行证据交换。二是当事人知道存在某一证据,但无法收集,或虽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人民法院没有收集。三是当事人有某一证据,但不提交进行证据交换。为了避免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进行交换或搞证据突袭,应当推行证据失权制度。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公平原则的落实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在法律上规定证据失权制度,通过设置提供证据的期间,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创建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而证据在期限经过后失权效果的产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法庭审
    2023-08-17
    138人看过
  • 偷窃罪刑罚的具体适用原则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1、扒窃作案的;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3、入户盗窃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
    2023-07-11
    55人看过
  • 过错推定原则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具体适用
    过错推定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时,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此种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在于加害人能够证明他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过错的推定。特殊过错推定是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要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从而对此损害后果不负责任。此种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在于加害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才能免责。笔者认为,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应适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因为,纵观各国法律,在特殊过错推定中,法定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过失、受害人过失几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产生大多由于商标权的无形性,加害人往往是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虽然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大量注册商标的存在等因素,导致侵权的发生,所以仅仅适用特
    2023-06-26
    240人看过
  • 公司法原则具体表现有哪些原则
    公司法原则具体表现:(1)责任有限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一、公司股东变更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吗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人帮忙变更,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如果公司有多个股东,可以直接委托公司的股东,然后由股东处理。股权转让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继承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转让人丧失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导致股东身份丧失,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成为新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个主体的利益。为了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交易安全,股权转让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二、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一般有以下的4点:1、适当履行原则;2、协
    2023-03-22
    421人看过
  • 庭前交换证据有什么要点
    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一是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五是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六是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七是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八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
    2023-06-13
    167人看过
  •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3、刑罚执行期间
    2023-04-10
    330人看过
  •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产物
    1994年4月9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施的是办案法官证据包揽制,所有证据在开庭前全部由法官收集保存,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法官办案采用的是纠问方式,证据是法官认为某一个当事人没有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时,突然出示,用以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武器。法官保密证据的目的在于威胁当事人,迫使其老老实实、服服帖帖、实事求是地回答纠问。由于证据是由法官保密的,当事人对证据是无从所知,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制度了,1994年4月9日后,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明确审判方式从纠问式转为控辩式,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此有了存在的基础。从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后,我国民事审判开始推行案件审理一步到庭,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强调的是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曲直分清在法庭。法官居中裁判,这种方式相对过去法院的大包干式的办案方式来说,有利于公正执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2023-06-06
    431人看过
  • 尸检具体制度有哪些?
    尸检时间病人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二、谁申请尸检对死因有异议,异议方应申请尸检,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哪一方申请,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尸检。如果医院申请尸检,患者家属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责任。三、毒理学鉴定在一些疑似护士用药错误的病例中,应保留死者血液样本,同时申请毒理学鉴定,分析死者体内是否有医嘱中开具的药物成分的光谱波形。尸检时家属可在场,为保证尸检过程的公正性,家属可在场。但考虑到家属往往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很难对过程是否符合医学解剖程序做出专业判断,解剖现场的特殊性,家属的感情是无法承受的,家属可以请医生、朋友或医学律师观察尸检过程。5、尸检报告出来后,尸检部门会保留死
    2023-08-09
    420人看过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证据
    法院改革中,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一是为避免当事人进行举证突袭,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获取证据的机会和条件,所以明确证据交换的期限,实际就是为双方当事人准备证据并进行交换提供科学合理的期间,不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便无法实施证据的集中交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必须发生于当事人答辩期满至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议定也可由法院指定,但均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且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这是保证庭前证据交换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证据交
    2023-04-21
    75人看过
  • 适度执行原则体现在强制拍卖中
    所谓适度执行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这种“有必要而适度”,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有一个著名的法学家说过:强制执行的终极目标,在于衡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情形,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地得到实现。民事执行中贯彻适度执行原则,也可以从民事实体法上找到依据。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执行法的关系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私权之纠纷,如不能由当事人以自治方法解决者,仅得诉请法院依审判方法强制解决。经解决之私权纠纷,如债务人不为履行者,自有强制其履行之必要,否则债权人之私权无法实现或者确保。”民事执行作为强制性地实现民事权利的手段,应与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保持内在的和谐统一。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要求权利的行使应当
    2023-06-08
    120人看过
  • 论民事证据交换制度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
    2023-06-06
    176人看过
  • 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体表现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4、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刑事诉讼证据如何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2023-02-26
    54人看过
  • 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
    第五条: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七条: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第八条: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
    2023-04-10
    124人看过
  •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是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和谐、合作原则。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
    2023-06-24
    14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交换证据是在什么时候提交?需要哪些材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
    • 法院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规定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30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
    • 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法律有哪些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3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 死亡赔偿金制度有哪些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况,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
    • 开庭前交换证据原告没到没看见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