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中的抗辨权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51:51 191 人看过

物业纠纷中的抗辨权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在其履行中,同样存在一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即针对对方的请求权提出一定的事实理由以阻却其请求权实现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67、68条规定,抗辩权可分为同期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履约期限长、履约行为持续的特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通常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在物业服务纠纷中,业主最直接的自济手段就是拒缴物业服务费,并以一定的抗辩事由来支持自己的这种行为。最常见的是当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时,业主以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其履约要求。这属于业主行使同期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虽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已按《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时,业主的个人行为应服从业主的共同决定,即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请求是不成立的。

业主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服务的,业主乙的抗辩权则不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建设单位将物业逐渐转移至众多的业主时,接受服务的主体也随之变为业主。根据该条例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未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提供服务,这是基于合法权源的履约行为,那么对应的,业主也须缴纳物业服务费。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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