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20:33 309 人看过

尽管从理论上说,商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相容性和类同的社会性质,并且商事关系不可能脱离了一般民事关系而存在,但是两者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别。概括地说,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位,不含有民法上自然人的身份特征、其内容为生产经营性关系,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其次,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容具有一般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下具体生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产目的规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反映大体类同。而商事关系本质上是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深层次特征,体现着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含有的基本生产目的,因而具有营利性本质、经济效益本质或其他生产目的本质。由此意义言之,商关系的营利性、迅捷性、国际性乃至公法性实际上仅仅是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描述,它只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最后,民事关系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体现了私的关系性质,此部分社会关系较少引起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因而各国法更多地对其采取私法调整手段。而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关系则基于其生产经营本质以及基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性作用,不可避免地与税收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财政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体现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管理性关系牵连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国家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而现代各国普遍对其采取某些公法性调整手段。可以说,商法之公法性根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自身的属性。

总的来说,商事关系是普遍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中具有特殊本质和极端重要性的一部分,正是由于这一社会关系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以及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在民法的一般调整之外,又以特别法对其加以专门调整,以解决法律调整中共性与个性的矛盾,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殊保护作用。

国际商法地位及国际商事关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0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家庭关系相关文章
  • 关于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2、雇用关系中,雇用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之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可见,雇用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
    2023-06-08
    200人看过
  • 死亡人数与事故性质的关系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几人死亡,要分事故等级来定。事故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死亡事故多久吊销驾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要做什么样的处罚,比如说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而且还是要负主要责任呢的话,就会被吊销驾驶证,又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的,也会被吊销驾驶证。吊销驾照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一年之中违反两
    2023-07-03
    435人看过
  •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性质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以下: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以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总之,民事法律关系有
    2023-07-01
    467人看过
  • 关于质押与抵押的关系
    在债权债务的纠纷中,理解清楚什么叫质押、抵押以及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很重要,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义: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就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二、质押和抵押区别有:(一)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现如下: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
    2023-04-23
    494人看过
  • 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
    2023-06-02
    157人看过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特别是针对大量的农民工和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对自己利益的大小,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是故,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办案经验,对此区分论述如下,以企抛砖引玉。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023-04-28
    37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 更多>

    #家庭关系
    相关咨询
    • 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
      它们的区别表现为:1、概念不同: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2、被调整不同:民事关系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法律的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3、范围不同:民事关系包含民事法律关系也包含其他平等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与联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
    • 法律关系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5
      涉外是如果案件在中国法院管辖时案件有涉外因素,即和中国有关系。而国际民商事关系泛指所有的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包括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民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不一定受法律调整,也可以受道德调整,比如恋爱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他是受法律调整的,比如婚姻关系。
    • 民事关系与法律关系的概念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