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争议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争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房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纠纷是长期困扰施工单位的一个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棘手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有几种形式,如何处理?1。业主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可以确定,因此这类纠纷的法律比较简单。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无正当理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承包人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财产保全权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2。非法分包引发的工程价款纠纷法律关系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的分包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或者分包实际上是分包的,发包人事后不承认分包的合法性,从而引发纠纷。对于此类争议,可以利用实际施工单位的诉权解决,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3。因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起的拖欠工程款争议主要表现为:承包人制作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但未取得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人不答复,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人制作结算文件交发包人,发包人不答复;承包人制作结算文件交发包人,发包人不答复;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不予认可而引起的工程支付结算纠纷。
对于此类争议,承包人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将竣工结算报告邮寄给发包人,如果有司法部门对邮寄行为进行公证则更为合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对结算报告和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工程款应当依法支付。这类履约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投标中对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有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承包人转用合同外的其他建筑材料,引起纠纷的解决。对于此类争议,只要发包人已验收合格或已投入使用,承包人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5。质量保证金违约纠纷
建筑合同律师: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不能直接取得证据,发包人不承认事后维修的事实,承包人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保证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在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在实践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往往扣留最后5%的余款,而承包人却别无选择。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未验收但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质量争议已停工、停建的项目,应当顺延。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争议项目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按约定暂停竣工结算。承包人只要履行了扶养义务,做好了证据保全工作,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6。因合同无效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因合同缺陷引起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无资质的实际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借用施工合同以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名义引发无效合同纠纷的。发包人已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虽未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要求付款。
7。由于工期延误而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比较复杂。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未提供合格的施工准入条件,擅自修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未及时供应施工材料,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请求未得到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结算方面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使情况更加复杂。对于此类纠纷,施工方应尽量完善施工程序。如工程图纸设计变更、材料选用变更、施工项目增加等,必须由对方代表和监理人签字。这类纠纷的产生有很多原因,如发包人降低合同价格、承包人偷工减料牟取暴利、建筑材料市场价格飞涨、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承包人质量不合格等,工程款无法支付,工程无法修复加固。发包人作为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和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加固维修义务,也可以要求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降低工程造价依法督促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工程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权;在建设方提起工程款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减少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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