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会宣布听证会。检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应说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法院的职业和住所(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业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陈述其身份和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方(或原审第三方、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陈述其身份。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到庭人员的身份有异议(2)公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名单(3)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和专家(或检查员和翻译)
II。法庭调查(I)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或上诉人)应向法院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应对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出答复。第三人(或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应当陈述(或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陈述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被上诉人)是否愿意出庭受审,或者是否同意在15天答复期满后出庭受审。(三)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程序和要求:
原告人(上诉人)应当先提交向法院提供其索赔的证据,被告(被上诉人)应对其进行盘问
被告(被上诉人)应提交证据反驳原告(上诉人)的诉讼(上诉)请求,原告(上诉人)应当进行质证。
(四)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因困难不能出庭,应当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辩论结束时由当事人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提供证人的一方应当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五)专家(检查人员和翻译人员)出庭作证;(六)宣读或者出示合议庭收集的证据;(七)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提问;(八)审判长宣布休庭(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明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终结,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通知新证人出庭,或者需要鉴定、勘验,需要延期审理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提出法律依据,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区分是非。双方应围绕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以及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论点,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并反对另一方的主张。在辩论中,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引用法律依据,解释事实,避免人身攻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方(原审原告、被告和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相互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以宣布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意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可以限制
(二)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三)审判长应当根据辩论情况与各方协商。如果没有补充意见,他应宣布辩论结束。
(IV)审判长应要求各方按照原告(上诉人)的顺序陈述其最终意见,被告(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法庭调解
(一)审判长应当分别与当事人协商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分别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法院休庭后也可以继续调解。
(2)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公告调解结果,并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调解无效。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议后作出判决。量刑(一)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可以当庭宣告的案件,发现事实不明的,应当当庭宣告,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需要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仍需要鉴定、勘验的,或者适用法律困难,不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再审、再审,(二)审判长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对证据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说明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合议庭的辩论和意见(三)庭长宣读判决书(4)庭长宣布庭审结束通过上述阅读,我相信你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有了一些了解。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到最终判决的每一个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作用不容忽视。当我们在案件中,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将有助于我们掌握案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律师协会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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