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安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许可程序。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没有对公开发行并上市和公开发行不上市进行区分。证监会本着简化行政许可、放松管制的理念,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采取简易核准,在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上与公开发行并上市相比有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核准程序大大简化。
2、强化公司自治,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强化公司依法自治。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不尽职或参与造假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3、严格防范风险。
建立定向发行制度,禁止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切实降低系统性风险。
4、实行分层管理。
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群体,其来源不同、公众化程度不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动因也不同。因此,为兼顾监管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对其实行分层次的富有弹性的监管安排。对公开转让和定向转让的公司,在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上适用不同的标准。
5、明确监管边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则并监督执行,建立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协作。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市场参与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
相关内容——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报程序:
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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