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40:56 123 人看过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我国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条例。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这是你的具体答案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者减少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殊劳动保护用品p>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日常检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委托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各级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实行综合管理,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开发和生产第6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经劳动部或者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生产,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申请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取证,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由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分批发放安全鉴定证书商业第10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作业许可证》

定点作业的申请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12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场所,与所销售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和储存条件

(3)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销售人员熟悉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正确介绍性能,劳动保护用品的特点和使用常识

(5)有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验、失效、报废制度,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以经营普通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口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照中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分配和使用第15条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不得以金钱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户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向指定的经营单位或者生产企业购买专用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处罚第19条生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销毁

第20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没收产品,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作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按照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与事实不符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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