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法院设专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42:45 50 人看过

一次平常的车辆牵引,却导致了一人死亡的悲剧,浙江余杭人赵X至今仍无法想象,他在用拖拉机牵拉俞Z的拖拉机时,俞Z却不幸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俞Z的家人选择用法律手段厘清事故责任,赵X被列为被告。近日,这桩隐含着众多复杂因素的人身赔偿案在浙江余杭法院开审,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商意见,原告获赔23万元。

据了解,赵X和俞Z是同村人,平时开同种类型的载货拖拉机在砂场拉货,今年5月23日,俞Z的拖拉机突然在砂场发生了故障,于是他便叫赵X过去帮忙拖车。俞Z绑好两辆拖拉机的牵引索,而后负责牵拉的赵X开动拖拉机,而等赵X发现俞Z的时候,俞Z已经在拖拉机的底部被碾压致死。事后,俞Z家人将赵X告上法庭。

原告方认为,整场事故是由被告赵X的过失引起的,如果他能在牵引之前再谨慎查看一遍车辆,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被告方则认为,赵X在整个过程中根本无法预料会出现俞Z在拖拉机底部的情况,所以赵X并没有过失。

一起看似情节简单的人身赔偿案件,其实隐含着众多复杂的因素。由于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此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其事故处理范围,所以没有交警方面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双方在事故责任情况方面存在很大分歧。

如果只是机械地下判,很可能会造成双方间、乃至村坊邻里更深的隔阂。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案件双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明晰是拨云见日的关键。

法官先行通过与双方的沟通,缓和了两方情绪,又让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而后证明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隐含着众多复杂因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调解成功。

据悉,针对逐年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浙江余杭法院于2005年7月1日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处理该类案件,三年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273件。

另外,由于该庭对此类案件多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审判工作呈现四高特点,即调解撤诉率高,达80.33%;服判息诉率高,上诉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98%;自动履行率高,达80.6%,履行标的1.06亿元;结案率高,年均结案率均在90%以上,审判员人均年结案均超300件。(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8: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汉江中院诉前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1月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诉前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龚某因法院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矛盾而撤诉,并当场向被上诉人杨某支付了五万余元的赔偿款。2008年6月,杨某从武汉回潜江途中,乘坐的龚某所有的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挂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龚某及另一肇事方大挂车所在公司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龚某却以先前已支付给杨某的13000元赔偿款没有扣除为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为此引发诉讼。因杨某拒不承认曾经收到龚某的13000元,龚某又无法提供领条原件,一审法院判决龚某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汉江中院立案庭法官在阅读卷宗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三年的纠纷,彻底化解矛盾,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了诉前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
    2023-06-07
    460人看过
  • 诉调无缝对接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3年以来,四川省平武法院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协调配合,创建了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司法确认的联合办案工作模式,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对于经交警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立案庭即时予以司法确认,防止二次纠纷的发生;协商不成的案件,交警部门终结处理程序时,指引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选择诉前调解或者立案调解,经法官主持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或现场立案、出具调解书;诉前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如发现民事赔偿可能难以到位,引导当事人尽早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确保执行到位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截止目前,平武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52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6件,
    2023-06-08
    320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程序
    这段内容描述了一个法庭审判的基本流程。首先,双方需要确认身份,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然后,法庭宣布秩序,接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接着,原告发表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之后,法庭会汇总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包括举证和质证。在调查结束后,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之后,辩论结束,判决日期确定。1.确认双方的身份(如有异议,可提出);2.宣布法庭秩序;3.询问是否申请法官回避;4.原告发表起诉状;5.被告进行答辩;6.汇总争议焦点;7.法庭调查(包括举证和质证);8.进行法庭辩论;9.辩论结束,判决日期确定。 交通事故庭前准备有哪些?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
    2023-08-30
    410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
    2023-03-19
    344人看过
  • 上诉人翟X与上诉人翟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培培,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北阳村。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西白水村。委托代理人郭长根,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新全,武陟县司法局西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翟培培与上诉人翟国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翟培培于2008年2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翟培培、翟国富均不服,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09年3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培培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上诉人翟国富的委托代理人郭长根、赵新全到庭
    2023-06-07
    357人看过
  • 原告张X、段X诉被告李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小青,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安平镇张古村大西塘组。原告段梦怡,女,2004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羊脑乡坪塘村新屋组。法定代理人张小青,系段梦怡之母。被告李锦南,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承坪乡河东村河边组。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小青、段梦怡诉被告李锦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英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青、段梦怡诉称,2009年2月1日下午14时50分许,被告李锦南驾驶粤SEC039号小车从坪上方向开往安平镇方向,当车行驶至坪上乡高田村下坡转弯路段时,小车左前轮爆破,车辆左横与段文建(张小青之夫)驾驶的湘L93035号小车会车,两车相撞,车辆损坏。两原告当时坐在湘L93035号车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安
    2023-06-07
    65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内容概述
    一般地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属于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精神损害是一种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都是无法直接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然后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相对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在山东省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那么所涉及到的赔偿方面的问题不全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首先是需要确定一下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其次就是需要确定一下对方的伤残等级的程度,因为这两者都是会影响到最终的赔偿金额的计算
    2023-07-04
    193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该如何赔偿?
    在实践中,如果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该如何赔偿?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该如何赔偿?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
    2023-06-08
    346人看过
  • 应如何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报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屈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005)湖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邱善福,男,(略)。委托代理人曹水英,女,(略)。委托代理人曹云连,男,(略)。被告屈国华,男,(略)。原告邱善福与被告屈国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涂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晓庆、董数敏参加评
    2023-07-12
    198人看过
  • 招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胶东在线网12月5日讯(通讯员孙美玲)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1年4月4日早晨,张某的妻子驾驶该电动车在玲珑路与春雨路路口与温某驾驶的二轮车相撞,张某的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2011年5月,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两肇事车辆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两辆肇事二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张某购买时被告闫某并未告知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属于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所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致其因妻子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余元未获得赔偿。所以,张某将出售该电动车的销售商闫某及生产商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产
    2023-06-12
    173人看过
  • 青岛中院民五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关于医疗费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受害人所花医疗费的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质疑,极为普遍,且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有关讼争的医疗费问题,不
    2023-06-08
    458人看过
  • 安邦财产X公司与刘X、毛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来旺(又名刘若旺),男,周口市。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毛连才,男,汉族,住周口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来旺、原审被告毛连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安邦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被上诉人刘来旺及委托代理人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3月18日18时许,毛连才驾驶其所有的豫PH5129号松花江车,沿周口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周口广播电台路段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刘来旺驾驶的豫PY5862号摩托车相撞,发生
    2023-06-07
    148人看过
  • 损害赔偿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2023-07-02
    216人看过
  • 如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就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就赔偿的问题,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
    2023-07-02
    40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1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
    •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样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二者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警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根据《道路交通事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在办理的人身伤害业务中,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最多的,笔者几年来代理的诉讼或非诉调解人身伤害事故一百多件,其中交通事故依法的工伤案件占了大多数。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概念分析。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且两者并列,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并不是同一个位
    •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哪些法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