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为公司实施行为时知道他或者其关联人是该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经济利益或者与该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并且使人有理由相信该种利益的存在将会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判断产生影响。通俗的讲就是不要自己和自己订立合同,建立买卖、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自己变相赚公司钱。
之所以规制自我交易行为,是因为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即董事和高管应竭尽忠诚地履行职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律师补充: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交易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认定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不以公司利益实际受到了损害为前提。
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不同,自我交易对董事高管的职权依附性更强,董事高管与交易具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原则上应被禁止,仅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章程授权情况下才被例外允许。而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行为,具有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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