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据证明尽"说明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1:29 190 人看过

5月30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赔率的条款已向原告张某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败诉,三日内支付原告理赔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张某为其自有的货车向被告投保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保险等险种。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一年,第三者保险金额为20万元。原告张某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双方对免赔率作了约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2006年10月4日,原告投保的车辆在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张某为此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索赔18万元,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还查明,原告张某投保车辆在2006年7月28日、同年9月8日、同年9月12日发生了三次事故,本案是第四次。被告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第22条自第二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事故增加5%的免赔率,三次事故共计15%的免赔率,加上同等责任10%的免赔率,共计25%的免赔率,只能理赔原告保险金15万元。但原告张某认为,虽然投保车辆发生了几次事故,但都未理赔,而且在订立合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说明,所以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其中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高法院关于明确说明义务所作的解释:保险人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或法律后果。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免赔率的条款向原告已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免赔率只能按约定扣除同等责任的1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
    2023-03-06
    115人看过
  •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网页中显示的内容,因此相较于线下投保,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动性标准应当更高、更严格。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保险产品的展现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当前,常见的提示说明方式有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进行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综合所有提示说明形式进行判断。律师补充: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并无实际修改的余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2023-05-07
    273人看过
  •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6-15
    55人看过
  • 明确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说明
    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包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方投保的基本目的,是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保障,故保险保障的范围对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免责条款包含在众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不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责条款,却因为免责条款多是由保险专业术语表达,而投保人作为一般的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为此,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承担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对于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一般均印制有”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法律后果等予以明确说明“字样,并应投保人签章确认。此声明内容目前是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最为主要和直接的证据,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保险
    2023-07-12
    330人看过
  • 成立公司的详尽说明
    公司的注册流程如下:首先需先对公司拟定的名称进行核名,核名通过后,应确定好公司的住所,并制定好公司章程,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提交至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营业执照,并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去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一、成立公司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有注册资金;2、有股东或合伙人;3、有员工、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住所;4、有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5、有机器设备等各种办公用品。二、公司注册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相当于股东会决议;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2023-07-01
    112人看过
  • 未尽说明义务事故后应理赔
    某批发零售商店(简称某店,即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企业所有的一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险种,双方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所属性质为企业所有,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1日,该店的一驾驶员驾驶该货车为客户运送啤酒,途经市花桥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倾覆、损坏,某店为此花费了车辆施救费800元及维修费6,00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相关损失,故某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某店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投保人营业用途和非营业用途的概念及其区别。二、2008年3月1日,投保人使用其保险车辆为客户运送啤酒,是否属于营业用途的范围。[评析]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与该店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属于固定的
    2023-08-18
    126人看过
  • 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何影响
    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也就是视为不存在该免责条款,此种情况下保险人不能引用该免责条款,仍需承担保险责任。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四)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
    2023-03-13
    404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补充: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2023-05-06
    145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很多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以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拒赔,对于此类免责事由,需要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其范围应包括下列条款:1、除外责任条款。我国各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体现在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免除保险人未来所负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明确合同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这种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原因除外责任条款是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将战争、军事
    2023-06-06
    77人看过
  • 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的效力是以履行说明义务为条件的。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民法典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
    2023-06-15
    105人看过
  • 新《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定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
    2023-05-01
    382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说明说明义务
    按法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打磨N次了,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提醒对方注意对其不利的地方。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包括:1.拟约义务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2.提醒义务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
    2023-07-21
    143人看过
  • 投保人如实告知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302人看过
  • 未尽抚养义务怎么证明
    证明没尽抚养义务可以准备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对方有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2、对方如果将孩子放在老家,可以将双方谈到该事实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截屏作为证据;3、孩子学校老师出具的孩子在校学习严重退步以及性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说明。一、女方无工作两个孩子,离婚怎么判女方无工作两个孩子的判给方法具体如下:1、如果由法院来决定,根据哪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能教育好孩子等条件来判决。如果女方没有工作,孩子都判给男方的可能性会较高,以及一方还要给另一方一定的抚养费;2、有两个孩子的夫妻想要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起诉来决定。一、诉讼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证据材料;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
    2023-03-08
    1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赡养义务尽了还有什么证据证明?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4
      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
    • 村民证明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明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1
      你可以出示平时的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记录,同时找第三人为你做证明。如果对于村民证明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明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再来咨询。
    • 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7
      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也就是视为不存在该免责条款,此种情况下保险人不能引用该免责条款,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 未尽警示说明义务要赔钱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6
      2016年1月10日,陈某向新宏达公司购买了“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一套,后新宏达公司派人前往陈某家中进行了安装。2016年1月29日,由于案涉房屋内净水器、水龙头、花洒等损坏导致漏水,致使陈某家中地板等物品损坏,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80972元。一审中,评估机构对陈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金额计45772元。法院综合认定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为
    •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t《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t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