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的保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24:24 168 人看过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诉讼相关文章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如何的
    一、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如何的1、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行政诉讼没有进行规定的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有: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法律其他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经济要发展,自然离不开贸易。外贸公司如果发生涉外合同纠纷,就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是多久,千外不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不然就失去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1、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涉
    2023-04-26
    489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
    在涉外行政诉讼法中,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且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除委托律师以外,还可以委托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如社会团体、外国人的近亲属(含国内和国外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合资企业推荐的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等。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如果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其委托书要通过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该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才具有效力。
    2023-06-05
    487人看过
  • 涉外诉讼管辖
    涉外诉讼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4-06
    239人看过
  • 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3-04-22
    453人看过
  •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含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二、种类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
    2023-04-18
    413人看过
  • 涉外离婚案件分析涉外离婚的诉讼
    涉外离婚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涉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国内的离婚等民事案件,送达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与代理律师没有多大关系。涉外离婚案件则不然,其送达程序非常复杂,送达周期特别长。如果你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一定体会的话,那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法律文书动辄一两年,足以让代理律师和委托人非常不耐烦。为此,本文探讨涉外离婚案件送达制度,对与委托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业务水平,意义重大。涉外离婚案件送达制度分为两大方面:域外送达和区际送达制度。一、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域外送达的国际条约、司法协助条约、法律、司法解释(一)、《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是1965年11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023-06-05
    55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诉讼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的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 更多>

    #涉外诉讼
    相关咨询
    • 涉外案件的诉讼保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由于被告方转移财产等原因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与保全财产金额基本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提供被申请人具体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内容,并提供其价值计算的依据。(三)按规定交纳申请费。
    • 涉外民事诉讼保全的措施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8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1、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
    • 涉外民事诉讼保全的案件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5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未来判决无法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制度。与国内财产保全相比,涉外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首先,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在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二、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
    •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8
      1、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受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第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三,在采取涉外财产保
    • 涉外诉讼的管辖,涉外离婚诉讼的起诉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