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可不可以补充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14 08:15:04 178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二审可不可以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二审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三、二审的裁判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二审裁判分为以下几种:

(1)裁定撤消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裁定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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