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如下:
(1)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八条
一、刑事案件法庭调查阶段流程
(一)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二)分别讯问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四)出示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五)申请新证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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