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0:55:17 420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某一方的过失而导致损害另一方信赖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出现瑕疵,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问题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前,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凭此区别二者。

一、居间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负

房产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缔约行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合同成立具有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无效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责任中是指受损信赖利益的恢复。所以其赔偿范围应为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

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含直接、间接两种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往返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则是因此丧失的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产生也存过失时,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其责任。对于无权处分情形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应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这时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异:其一,两者的产生情况不同,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使已受损的信赖利益得到恢复;其二,两者的责任范围大小不同,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所受的一切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只对依赖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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