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工作,作为手执法律武器仗义执言的律师,对此自当义不容辞。但是,有一种难以避免的情形,那就是当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而对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这时,律师如何处理责任与职责的冲突,既要恪尽职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曾承办了一起对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律事务,感触颇深,现就此与同行交流。
一事件简介
贵州省贵阳市一所中学化学实验室,正在做化学实验的高一学生陈某(男)因做实验时操作不当引起了爆炸。陈某的左眼被炸伤,该眼球在治疗中被摘除,后经鉴定为7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学校态度十分积极主动,应陈某家长要求将其送到上海有名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所有治疗及相关费用,陈某治疗告一段落回校上课时,学校共支付各项费用30多万元。也在此时,陈某家长向学校提出要求,要求学校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60多万元。学校一时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处理,他们决定请律师,本人接受委托,代理学校全权处理该事件。
二处理经过和结果
接受学校委托后,我全面审查了相关资料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事件中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某监护人所提赔偿要求过高,部分甚至于法无据(如监护人的精神抚慰金等)。在与学校交流后,学校对我的分析表示赞同,同时表示,陈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其父母是普通工人,校方可以适当放宽赔偿条件,并在陈某大学毕业后安排工作,但陈某的父母如坚持高额赔偿,就依法处理,法院怎样判就怎样赔,其他的不再考虑。听了学校的意见,我明白,如果无法做通陈某父母的工作,走上诉讼的道路,陈某将不能得到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偿,对其很不利。带着顾虑,我初次约见陈某父母,果然,他们很激动,根本听不进我的话,反而认为学校找律师是为了欺负他们。面对意料之中的情况,我对他们耐心的解释,并表明了自己全国律师未保委委员的身份,不会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初步取得信任后,我把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应付赔偿金额(不到20万)和诉讼的可能后果告诉他们,请他们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再谈。经过反复多次见面磋商,陈某的父母也去咨询了其他律师,开始初步接受了我的意见,见时机成熟,我又告诉他们,诉讼外调解,学校还可在以后安排陈某的就业问题,陈某父母闻言欣然同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1、学校一次性赔偿陈某23万元(含后续治疗费);
2、陈某大学毕业后,如其自愿,学校负责安排其工作。至此,经过几个月的艰苦谈判,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都十分满意,。
三几点体会
在接受学校委托时,面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履行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职责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我作了认真的思考,认为依法办理固然简单,但是,如果在委托人自愿的前提下,能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利益何乐而不为呢?对此,我制定了调解计划和方案,经过耐心的工作取得了成功,既未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又让未成年人得到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从中我得到几点体会:
第一尊重事实和法律
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是不可改变的原则,处理本事件,我没有因为受学校的委托就不顾事实的为学校开脱,而是首先肯定学校应负责全部民事责任,只是陈某父母在赔偿数额上的要求与法律规定存在巨大差距,通过和学校交流和宣传相关法律后,在这一点上和学校达了成共识。约见陈某父母时我同样告诉他们,学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你们要求过高不可能得到满足,我将相关法律复印给他们,并建议他们去找其他律师咨询。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陈某父母已清醒的意识到他们所提的赔偿要求过高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为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以诚相待、讲究方法
和陈某父母初次接触时,我就坦言作为学校代理人肯定是要依法维护学校的利益,同时告知我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的身份,不会做损害陈某合法权益的事,希望他们打消顾虑,共同协商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我们多次见面交谈,每次都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在他们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我没有简单的叫他们去诉讼,而是有针对的进行解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直到他们听懂为止。慢慢的,他们从不信任甚至怀有敌意,到后来听得进我的意见,再到对我完全信任,对我起草的协议表示完全认同,这其中我的诚意和耐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外情
陈某的事件中,学校应对其赔偿是不用争议的事实。但是,陈某眼睛的残疾可能会对以后的就业造成一定困难也是客观事实,可安排工作并不是学校的法律责任。如果通过诉讼解决,陈某不仅得不到较高的赔偿,将来的工作也没有可靠的保障。在我和学校交流时他们流露出可以为陈某安排工作的事,我立即给予肯定,并在适当的机会把信息传递给陈某父母,使之成为双方调解润滑剂。协议达成后,陈某的父母对此表示万分的感谢。我认为,法律规定之外,如果能够让未成年人多得到一点利益和保障,当然,这一切必须在委托人自愿认可,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处理事件整个过程,我从未见过伤者陈某,并一再告诫陈某父母不要让孩子知道为赔偿的事在和学校发生纠纷,要告诉孩子,父母和学校会把事情处理好,让他好好的读书,我的提议得到了陈某父母的赞同。我认为一个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社会和法律的感知还不成熟,如果其知道父母在和自己就读的学校准备打官司,他的心理肯定会产生变化,轻则影响学习,重则会对学校产生仇视,对社会产生怀疑,使其心理健康受到伤害,身体已受到伤害的孩子心理不应该再受到伤害。在处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事务时,一定要在各方面小心的呵护未成年人的心灵,不管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角度都要牢牢记住,未成年人的心理是否健康,会影响他的一生。
第五律师的桥梁作用
律师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履行律师职责发生冲突时应当把自己当作一座桥梁,起到让当事人双方沟通和交流的作用,不能抱着敌对的心理,让矛盾加剧。不论是诉讼外还是在诉讼内,律师都要努力创造让双方和解的条件,多做和解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相信只要有诚心,有耐心,讲方法,大多数都会成功。我处理陈某的事件时,完全可以把他们推到法院,让我的工作变得轻松,诉讼的结果也并不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他所得到的绝没有调解得到的多,并会因此留下心灵的创伤,而我,作为负有未成年人保护专门责任的律师,会因我的简单粗暴而自责,会因我对年幼心灵造成的伤害而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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